本报北京4月7日讯记者辛红今后,企业职工有诉求时,能够通过什么样的渠道向董事会和经理层反映?国资委近日发布《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试点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办法规定,职工董事应就职工利益诉求方面的情况与董事会其他成员保持经常性沟通和交流,公司经理层在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应当邀请职工董事列席会议,并接受职工董事的约谈。
办法规定,在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享有与公司其他董事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同时还应履行关注和反映职工合理诉求、代表职工利益和维护职工合法利益的特别职责。
特别职责主要包括董事会决议事项和向董事会通报事项。决议事项主要包括公司劳动用工、薪酬制度、劳动保护、休息休假、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生活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及修改;通报事项主要包括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方面的诉求、意见与建议,以及涉及职工利益的有关诉求意见或倾向性问题。
办法规定,职工董事应开展各种形式的调查研究活动,直接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职工董事可参与决议事项的议案拟定,将征集的职工有关意见或合理诉求在议案形成过程中得以体现,或在董事会会议决议过程中反映、说明或提出建议、意见。在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决议程序中,职工董事可提供该决议事项需要特别说明的调查材料或资料,并就该事项的决议发表意见。
此外,董事会会议可听取职工董事关于职工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建议、职工相关利益诉求和倾向性问题等方面的通报性事项专题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