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一儆百是否管用
参与了《意见》制定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告诉《望东方周刊》,参与讨论《意见》的也就是三五个专家,“而且,正式出来的《意见》和当时讨论的不完全一样。
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的一位负责人则干脆告诉本刊记者,他个人对这个《意见》并不是很同意。
英浩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海波律师态度更明确:“公开来说,还是有用处的。”
“实践中有些官员为什么不判死刑,因为如果被判死刑,他就可能疯狂地揭发别人以求立功。因此一个贪官进去了,某些相关的人员就可能心照不宣地打招呼,从轻处理,这是一个利益共同体。”
还有一位律师则提出了另一种担忧:“惩罚一个人和整顿一批人,谁轻谁重?把立功的界限卡得更严,‘落马’官员揭发检举别人的积极性也就可能降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高检院渎职侵权检察厅挂职副厅长何家弘的意见是,对贪官量刑的细化,是为了惩治腐败,“但反腐工作的重点是严防和严查,干吗老在量刑上做文章?”
“更何况,刑罚再重,如果查不到位,威慑力量也不大。比如有100个人犯罪,你抓住1个把他杀了,对那些潜在的贪官来说,威慑力并不大,但你要是把那99个也都抓了,即使判得比较轻,威慑力仍然是很大的。”
何家弘不客气地反问道,把注意力都用在惩罚上,总强调严惩,要杀一儆百,这些年实践下来,贪官少了吗?
破除司法腐败是关键
2001年沈阳“慕马案”的总涉案人员有100多人,其中副省级1人,副市级4人,党政“一把手”就有17人。
李海波说:“慕马案的时候,沈阳的一把手几乎全军覆没,这是立功的‘后果’。现在已经很难这么查案子了。”
“从这几年的实践看来,职务犯罪的‘轻刑化’是一种趋势,人道主义社会,各个方面都强调人权,法院尽可能从轻处罚,也有很好的理由:文明是大的潮流嘛!”连俊峰说。
中国人民大学的刑法专家冯军对“轻刑化”持否定态度,他说:“贪污是什么,就是利用职权去‘偷’,那么它只能比普通的盗窃罪罚得更狠才对。比如贪污罪,目前的数额起点是5000元,一直有呼声要把这个数额提高到1万元,这太可笑了,对于贪污、渎职的官员,一定要严惩。”
严惩贪官的呼声也得到了高层回应。2008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已经由原来的5年提高到10年。
但更重要的是要破除司法腐败。“有一些是因为法律不明确而轻判的,有一些,就是故意违法轻判的。”连俊峰说,“根本问题是司法机关地方化、司法权力行政化的问题。地方法院、地方检察院就像是为地方服务的一个部门,地方对司法行政干预得过于厉害,‘上令下从’。司法程序的秘密化、不公开化也是造成轻判的原因之一,有不少暗箱操作。另外,法官素质低下也是一个大问题。”
专家们普遍认为,《意见》有它积极的意义,但是也不能过高估计它的作用,重要的是,要有更多配套方案出来,让反腐“制度化”,来对抗“情场化社会潜规则”。
“否则,它很可能就成了个稻草人,立在那儿,顶多吓走几只胆小的麻雀。”何家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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