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公文侮辱残疾人 奉节民政局被判赔偿
本报重庆4月8日电 (记者侯露露)因在公文中对残疾人卢某使用“一个有嘴无脸的人”等侮辱性语言,重庆市奉节县民政局日前被判决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失费2万元。
据介绍,52岁的奉节人卢某曾在部队因公受伤,退伍后被奉节县民政局评为三等甲级残废。卢某对评残结果不满意,要求民政部门提升为一等。1992年7月,奉节县民政局对卢某要求评残一事做出处理意见,并上报有关部门和发送卢某、区乡党政部门,直至各村民小组,同时还送交卢某的哥哥,在反映卢某情况时,多处使用了卢“耍赖”、“所到之处鸡犬不宁”等带侮辱性的语言,引起卢某的强烈不满。
在数次与民政局交涉无果后,卢某在2002年7月起诉至奉节县法院,请求判令奉节县民政局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10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政部门没有对卢某构成名誉侵权。卢某提起上诉,重庆市二中院终审驳回了其上诉请求。2006年1月,卢某向重庆市检察院申诉,检察机关向重庆市高级法院提出抗诉,重庆市高院裁定重庆市二中院再审。
今年3月底,重庆市二中院最终认定奉节县民政局的行为对卢某构成了名誉侵权,判处奉节县民政局向卢某赔礼道歉,并在一定范围内消除影响,赔偿卢某精神损失费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