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8日讯记者李立国务院法制办今天在其官方网站上全文公布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送审稿规定,凡企业自我发现、及时报告,主动召回的,仅承担补救性行政责任,不承担行政处罚。
反之,企业故意隐瞒缺陷,被国家监督抽查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标准的,或者由主管部门强制企业责令召回的,企业不但应承担补救性行政责任,还要接受惩戒性的法律制裁。
共7章63条的送审稿,只适用于一般产品的缺陷调查和确认以及召回实施的步骤、程序等,不适用于对药品的监管。国务院法制办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在2009年5月26日前,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等方式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