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残争议引发的名誉权官司
民政局发文称信访人“有嘴无脸”被判侵权赔偿精神损失费
要求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结果却被民政部门发文称自己“耍赖”、“有嘴无脸”。评残争议由此引发出一场名誉权官司,但当事人一审二审均败诉。
要求评残被评价为“耍赖”
卢从阳,现年52岁,家住重庆市奉节县金凤乡新庙村7组。1971年,年仅15岁的卢从阳应征入伍,到福建某部队服役。1975年,卢从阳退伍后被安排到奉节县竹元区区办铁厂当工人,后因铁厂停产而回乡务农。
自1983年起,卢从阳以其曾在部队因公受伤为由,开始信访,要求为其评定伤残待遇。鉴于卢从阳退伍档案中没有因公受伤记载及相关材料,奉节县民政局本可不予办理,但考虑到卢从阳原部队为其出具了曾在部队因公受伤的函,即按级上报了卢从阳的评残材料。1986年2月,经四川省民政厅审批,卢从阳被评为三等甲级。卢从阳认为评残低了,继续信访,要求民政部门将三等甲级的伤残评定提升为一等。
1992年7月6日,奉节县民政局写了一份相关意见,上报相关领导和单位,并发送区乡党政部门和村支两委及各村民小组,同时送卢从阳及其兄卢从安。文中在反映卢从阳的情况时,多处使用了卢“耍赖”、“所到之处鸡犬不宁”、“卢是一个有嘴无脸的人”等带侮辱性的语言。
1993年3月29日,奉节县民政局按照卢从阳的要求填报了《革命伤残军人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由三等甲级调报为一等。而四川省民政厅审批为二等乙级。卢从阳认为,之所以没能升为一等,是因为省厅受了奉节县民政局“处理意见”的影响所致,所以又开始信访,非落实一等待遇不可。但最终未能如愿。
法院一审二审均败诉
卢从阳要求落实一等伤残待遇的目的未能实现,遂诉至奉节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奉节县民政局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非落实一等待遇不可,并赔偿精神损失6万元,误工及交通费用等损失4万元,共计1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所写“处理意见”确有不当之处,作为给上级的报告不应当送至乡村组等基层组织及不相关人员,其扩大发文范围的做法欠妥。而且,文中有些用词明显不当,甚至偏激,与国家机关公文的严谨性不相符。但是,从该文的行文动机和内容结构看,主观上旨在反映原告的基本情况和民政部门所做的工作及今后的具体解决办法,并非以捏造事实公然丑化原告人格或者使用侮辱、诽谤语言侵害原告名誉为目的;客观上虽然用词不当,但原告的证据表明信访确有不当举动,该文作了如实反映,不构成捏造事实丑化原告人格的性质。
法院据此认定,被告书写该文的行为并未违法,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没有对原告名誉上造成侵害,其行为与原告未评定一级待遇的后果亦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且,伤残等级的评定属民政机关的优抚行政待遇,有其特有的运作程序,尚不属本案调整范围,故原告的主张与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卢从阳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抗诉成功恢复名誉
卢从阳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为讨说法,2006年1月10日,他到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经过调查取证认为,奉节县民政局在1992年7月6日作出的“处理意见”,其真实目的虽然是反映卢从阳因要求调升伤残等级进行信访及当时的基本情况,但在内容中多次使用有损他人人格的言词。这些言词不仅与国家机关公文的严谨性明显不相符合,而且带有强烈的主观倾向性,对卢从阳的形象进行了负面的刻画,客观上给卢从阳本人带来心理压力,使卢从阳的社会形象受到贬损。并且,奉节县民政局作为国家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文的报送范围,但其除将“处理意见”向上级报送外,还发送到区乡党政部门和村支两委及各村民小组,显然,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奉节县民政局的行为符合名誉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据此,2008年11月4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同年12月1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2009年3月19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后作出终审判决:奉节县民政局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应向卢从阳赔礼道歉并在一定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由奉节县民政局赔偿卢从阳精神损失费2万元。
一场侵害名誉权的官司,通过检察机关抗诉,终于落下了帷幕。
牟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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