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太原4月9日电 (记者 伍彧彧) 4月8日,太原市某行业协会工作人员持一份“早产”的税务处罚决定书,到太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讨“公道”。记者见到了这份《太原市迎泽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处罚决定书上落款时间“2009年6月23日”清晰可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已正式受理了这起“早产”投诉。
据了解,这份“早产”《太原市迎泽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是3月底下达给太原市某行业协会的。望着这份“早产”的处罚决定书,太原市人民政府法制执法监察处的工作人员感到惊讶:“3月底怎能收到2009年6月份下达的处罚决定书?”。在税务大厅,正在办理报税业务的纳税人纷纷扬扬地议着:“税务机关这种做法,简直不可思议。”“庙前税务所这是打着执法旗号干着违法行径。”
记者从主管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登记审批机关的太原市民政局了解到,该协会是一个合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协会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最近,庙前税务所一名姓吴的税管员不断催促他们“报税”。接到吴姓税管员的“命令”后,协会的工作人员很纳闷:“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协会属于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我们不从事经营活动,没有任何经营收入,怎么还需要"报税"?”
尽管不理解,但协会的工作人员出于对税务机关的尊重,还是按照吴某的要求前去税务大厅报送资料。不料,税务大厅的工作人员挺干脆地说:“协会不需要报税。”得到这样的答复后,该协会的工作人员以为是吴姓税管员在给他们搞恶作剧,于是就没有再理会此事。
结果,在3月底,该协会就收到了庙前税务所送达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金额是“罚款150元”,处罚理由是“未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处罚的依据是“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
协会工作人员赶紧查阅“税收征管法”,他们惊讶地发现:该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所谓纳税人是指: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他们在吃惊之余,更加惊讶地发现:该《处罚决定书》的制作时间居然是“2009年6月23日”。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