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乌鲁木齐4月9日电
(记者戴岚)今天上午,新疆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宣判大会,对2008年8月4日制造新疆喀什暴力恐怖袭警案被告人库尔班江·伊米提、阿不都热合曼·阿扎提执行死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9)刑二复88044042号核准死刑刑事裁定书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死刑命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两名犯罪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库尔班江·依米提和阿不都热合曼·阿扎提为实施暴力恐怖活动,非法制造11枚爆炸装置、2支枪支和多发子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二被告人为达到破坏北京国际奥林匹克运动会顺利召开和在国际上制造恶劣影响的目的,经事先预谋、多次观察武警出操路线和时间并准备犯罪工具,采用驾车冲撞、持刀砍杀和投掷爆炸装置等方法杀害武警官兵,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被告人的行为共造成17人死亡、15人受伤的严重后果,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应予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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