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奉节县残疾职工卢先生认为自己的伤残评定过低,多次要求县民政局提高伤残等级。1992年7月,奉节县民政局对卢先生要求评残一事作出处理意见。民政局在公文中称当事人是在“耍赖”、“卢是一个有嘴无脸的人”、“所到之处鸡犬不宁”。
这些侮辱性语言引起卢的不满,并于2002年诉上法院。最近,法院认为民政部门构成名誉侵权,判决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4月8日《重庆晚报》)
公文骂人在古代倒不少见,比如檄文。这种公文不但骂人,甚至还骂出了千古名篇。骆宾王在《讨武曌檄》中骂武则天“入门见嫉,蛾眉不肯让人;掩袖工谗,狐媚偏能惑主。”武则天读后拍案叫绝。唐继尧在《讨袁檄文》中骂袁世凯“粗质曲材,赋性奸黠”,袁世凯看后旋即晕倒。但现代公文作为一种特殊文体,具有严肃的政治性、规范的程式性,在文字表达上应尽量采用中性、客观的语句,避免主观色彩强烈的用词。用这一标准来衡量,这篇“骂人公文”不仅毫无章法,而且似是某个对群众意见很大的人在发泄情绪。“骂人公文”,损害的不只是公文形象,而是政府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
“骂人公文”,不是一个会不会公文写作的问题,而是政府公务人员对群众的态度和对自身权力定位的问题。公文表达意见,实际上是政府部门在“说话”。言为心声,说什么话、怎么说话,直接体现了服务水平,更重要的是它能显示出政府公务人员是否有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是否对自己的职能有清醒的认识。在此意义上说,“骂人公文”所折射的正是某些干部对群众的傲慢与偏见。可以想像,十几年间,卢先生一次次找民政部门交涉,当地民政机关的公务人员估计对其厌烦至极。在他们心中,卢先生已经是不折不扣的麻烦制造者和精神有问题的人。
“骂人公文”的形成虽然是在1992年,但在今天看来,仍具有警示意义。随着权利意识和法治观念的提高,今天不会有机关再写“骂人公文”了。但是我们应当警惕,“骂人公文”背后那种权力的傲慢与偏见,或许依然存在于某些公务人员的头脑中。前几天,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主任、卫生部专家委员孙东东说,“对那些老上访专业户,我负责任地说,不说100%,至少99%以上精神有问题,都是偏执型精神障碍。”此语一出,舆论大哗。正如有分析者担忧,作为特殊身份的学者,孙东东发表的究竟是一家之言,还是一种代言?事实上,某些地方正是以孙东东的这种傲慢和偏见看待上访群众。他们一听群众反映问题就嫌麻烦,认为是“小题大做”,甚至“无理取闹”,不但不认真解决问题,反而将上访者“精神司法鉴定治疗一批,集中办班培训管掉一批”,这与“骂人公文”的思路不是如出一辙吗?可见,在某些公务人员的观念中,那种权力的傲慢和偏见并没有多少改观。
“骂人公文”,只是荒唐的个案,但它所折射的普遍性隐忧不得不引起各级政府部门的关注。当前,维护稳定任务很重,广大干部尤需转变作风,密切干群关系,特别是要改变那种对群众的傲慢与偏见态度。只有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才不会再发生“公文骂人”的荒唐事,也才能交出一份维护稳定的满意答卷。
李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