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顾雏军在法庭接受宣判。 刘晓哲摄 |
科龙公司9高管案终审宣判
顾雏军领刑10年并处罚金680万元
本报佛山(广东)4月9日电 记者邓新建 通讯员林劲标 社会广泛关注的顾雏军、张宏等9名科龙电器原高管,今天在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到了他们的终审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顾雏军被法院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三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80万元。
2006年8月,因涉嫌虚假出资、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挪用资产、职务侵占等犯罪行为,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顾雏军以及科龙原高管姜宝军、张宏、刘义忠、张细汉、严友松、晏果茹、刘科和曾俊洪等9人被广东省佛山市检察院提起公诉。2008年1月30日,佛山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该案9名被告人中除曾俊洪被判无罪外,其余8名被告人均被判有罪。其中,科龙前董事长顾雏军因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三罪并罚而被判有期徒刑12年、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80万元。
随后,顾雏军、姜宝军、严友松、张细汉、刘义忠等5名被告人先后向广东高院提出了上诉。
记者从广东高院了解到,二审法院查明,2001年5月,为收购科龙电器的法人股,上诉人顾雏军欲设立注册资本总额为12亿元的顺德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德格林柯尔)。同年11月,顺德格林柯尔凭借顺德市容桂镇政府的担保函,在未验资、评估情况下完成了公司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该公司股本中,顾雏军无形资产出资达9亿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5%,远超于当时公司法规定的无形资产出资不超过注册资本20%的法定比例。2002年4月,工商部门不予该公司年检。为将无形资产降到法定比例,同年5月14日,顾雏军指使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等人在顺德容桂农信社,将来自科龙电器的1.87亿元通过在顺德格林柯尔和格林柯尔制冷剂(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格林柯尔)账户之间来回倒账的方式,取得以天津格林柯尔投资顺德格林柯尔共计6.6亿元的进账单,并于当天又将1.87亿元转回科龙电器。通过一系列违规操作,顺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上述股权变更登记。而该注册资本的货币资金中有6.6亿元为虚假。
另查明,科龙电器2000年与2001年连续两年亏损,被证券交易所戴上“ST”的帽子。为防止科龙电器在2002年继续亏损而退市,2002年至2004年间,顾雏军指使姜宝军、严友松、晏果茹、刘科、张宏等人以加大2001年的亏损额、压货销售、本年费用延后入账、作假废料销售等方式虚增利润。通过上述措施,科龙电器在2002年、2003年公布了虚假的财务报告,报告数据中显示其利润分别达1亿余元、2亿余元。
法院还查明,2003年,顾雏军为了收购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指示张宏等人以顾雏军父子名义申请设立注册资本为10亿元的扬州格林柯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其中无形资产出资2亿元,其余8亿元为现金出资。为了筹集这8亿元现金,顾雏军指示姜宝军等从科龙电器调动2.5亿元,指示张细汉从深圳格林柯尔筹款1亿余元,指示张宏从江西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内部划拨4000万元,并以江西格林柯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扬州中行贷款约4亿元。顾雏军指示,以江西科龙、江西格林柯尔为操作平台,调拨8亿元资金经天津格林柯尔转入扬州格林柯尔。6月20日,以顾雏军及其父亲为出资人的扬州格林柯尔成功设立。
2005年三四月间,顾雏军、姜宝军在未经扬州亚星客车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起草了《付款通知书》,要求扬州机电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同年4月26日前将应付给亚星客车的股权转让款及部分投资分红款共6300万元支付到扬州格林柯尔的账户。4月25日,扬州机电将上述款项划到了指定的扬州格林柯尔的账户。
广东高院终审认为,顾雏军、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等8人分别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