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问责官员堪称经典
从“非典”事件以来,每当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中央和地方都会启动问责程序,追究有关官员的党纪政纪责任,目的是为了强化官员的责任意识,严格执行党纪政纪和法律的有关规定。
问责一般分为撤销职务、党纪政纪处分(降级、记大过、记过、警告)、辞职或免职三个层次。其中以撤销职务为最重,被撤职官员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党纪政纪处分次之,辞职或免职再次之。
《公务员法》第58条规定,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记过的受处分期间为12个月,记大过为18个月。如果鲍俊凯、刘大群在担任原任职务时受到记过处分,那么,他们至少在一年之内不能晋升职务和级别,有关方面在两人职务变动(其中鲍由副厅升至正厅)3个多月之后再给予记过处分,既对他们进行了问责,向外界显示问责的决心,同时问责行动又没有影响他们之前的职务变动,并且也不会影响他们今后在仕途上的发展,到他们下次职务变动时,记过处分早已解除,真是两全其美啊!
给予鲍俊凯、刘大群行政记过处分,原本是一种问责手段,这么一来,问责就变成了一场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法律游戏,问责原本可能给他们带来的负面影响,就这样被轻而易举消解于无影无形之中。这个堪称经典的问责标本,究竟会赋予问责什么样的含义?
摘编自《大河报》4月10日文/潘洪其
升迁和问责不能打时间差
或许有人会说,鲍俊凯、刘大群是在被处分之前,就已经升迁了。然而,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在去年8月,早在当年9月,时任质检总局局长的李长江就因三鹿奶粉事件引咎辞职。即便调查需要一些时间,到去年11月也不可能认识不到两人的责任,他们在处分下来之前就不可思议地调往异地、官升一级,这该向毒奶粉的受害者们如何解释?
我们对一些问题官员的“带病复出”已经见怪不怪了。问题官员不是不能复出,而是该怎样复出才能让公众接受。对问题官员的问责,是一种制度性惩罚,问题官员的复出也应该有一个制度性出口。前提必须是程序公正——要有一个令人信服的理由,信息透明——要让公众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如此悄悄地异地升迁,难免让公众心生疑惑。
现在看来,在某些地方,有些被问责的官员可能就是替罪羊,需要以复出、升迁来补偿;有的是处于一个利益共同体中,问责可能是舍卒保车;有的可能纯粹就是为了平息舆论而被迫进行的“技术性问责”。这样做,问责就不再是一种纠错制度,而是一种避重就轻的选择。也许正是这些原因,才有悄悄复出、边问责边复出,甚至是和问责“打时间差”的复出。
摘编自《齐鲁晚报》4月10日文/肖余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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