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义务教育条例》已废止,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
本报讯 (记者 许小念 刘星)
因与2006年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不相适应,《四川省义务教育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废止。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建议,应及时制定相关条例、法规,以防法律空档影响我省义务教育发展。
2006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制定于1995年的《四川省义务教育条例》与上位法已不相适应。2008年底,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建议启动《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制定工作,省政府也已将其列为2009年立法调研项目。但由于国务院正在研究制定《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发展义务教育的一系列政策又将出台,我省的《〈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既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又要适应新的趋势要求,制定有相当周期。
黄克艰委员认为,《条例》废止后,可能出现相关部门不能按时拨付补助资金等问题,而与此相关的法规未出台,也就无相关的法律保障。他建议在废止《条例》的同时,制定相关条例、法规,进行补充与完善。
崔太平委员和余斌委员建议,废止该《条例》后,应立即制定相应法规,否则可能影响我省义务教育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