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昆明4月11日电(记者李倩)《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建设保护条例(修订)》4月10日颁布施行,进一步明确了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标准,学校产权及用途,校园周边环境及建设工程质量。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丽介绍,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政府和开发商的责任,即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建设主要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建设资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新建小区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配套建设,并与开发建设项目同时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建设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分散、分批开发的新建小区应按规划留足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并配套建设。新建小区规模未达到配套建设幼儿园和高中阶段学校最低标准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按建筑面积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费,存入专户,统筹解决该区域的教育设施建设。
《条例》增加了鼓励开发建设单位和小区业主将拥有产权的学校和幼儿园捐赠或授权委托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办学的内容,以此杜绝新小区开发中有规划不建设、有建设不移交、有移交不办学情况的发生。同时进一步明确不能在校园周边安全防护距离范围内,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危险物品;不得在校园周边设置网吧、电子游戏室、歌舞厅、台球室等经营性娱乐场所。
《条例》还规定,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要建设与当地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避难场所。因城乡建设确需临时开挖、截断中小学、幼儿园外部通道作业的,应听取中小学、幼儿园意见,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并于开工7日前通报中小学、幼儿园。
《条例》将严格追究违法责任,如开发商改变新建小区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的教育用途,或工程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未用于办学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列入不良信誉记录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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