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辩血迹鉴定
认定甘锦华是杀人凶手的核心证据,是他在现场留下的血迹。但甘锦华辩护律师滕彪却认为,血迹鉴定证据,程序上漏洞百出,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辩护律师认为,甘锦华确实曾出现在案发现场,但他并没有抢劫和杀人。由于本案中甘锦华作案用的刀具等重要证物没有出现,公诉方提供的证据是由现场血迹、脚印和甘锦华的口供来完成的,血迹和脚印的存在,并不表明一定是甘锦华杀人,这样的证据链条不能完整证明甘锦华有罪。这也是高院认为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主要原因。同时,警方没有提供这两份证据收集时的录像证明,因此,公诉方有必要提供警方取证过程中的录像资料。
导致案件再审的关键是凶案现场一楼佛堂功德箱上可疑血迹的法医学鉴定,即四号检材的鉴定结果。
根据2005年11月25日佛山公安局作出的法医鉴定,当时检出两人以上混合基因分型,符合死者林柳英、周华二与甘锦华血液的混合;而后来由佛山中院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检材进行的DNA鉴定,检查结果都是“0”,即发现不了案件中任何人的血液DNA。这份重新鉴定的结论与警方鉴定结论出现重大差别。
再审时,中山大学鉴定人员出庭证实,之所以对现场功德箱上提取的血迹没有检测出有效DNA成分,主要是因为检材提取的时间过长和检材提取的血量过少,但其检不出有效DNA成分的结论并不与公安机关的DNA鉴定结论矛盾。
鉴定机构的证人除了承认该纸张上的血迹无法找出甘锦华的基因外,对于其他材料上的血迹鉴定,一致认为符合甘锦华的基因。甘锦华称,他在案发时确实去过现场,是过去放生金鱼,并没有抢劫和杀人。
辩护律师认为,从程序上看公诉方所提供的血迹证据并不成立,特别是警方在案发房屋二楼书桌纸张上发现的血迹,因为在警方第一次提供的现场勘查材料中根本就没有提及到,是事后提取的。
定罪证据事后补办?
很多人将广东“刀下留人”案同美国辛普森杀妻案相比较。在辛普森案中,仅仅因为警方迟了几小时做血迹鉴定、该戴手套取证而未戴手套之类的程序瑕疵,杀人证据被法庭否定,最后宣布辛普森无罪。
在辩护律师眼中,甘锦华案中存在着大量的取证程序问题,如补登办案记录、人证未上法庭被质证、足迹不是现场提取。“我不可能知道甘锦华到底有没有杀人,我只能说这个案件仍然有疑点。”甘锦华的指定辩护律师苏用和说。在为甘锦华抢劫案的当庭辩护词中,罗列了27个疑点,绝大多数都是关于办案程序问题的。一个重要的疑点是,案发现场检材取证的移交手续是后补的。
3月25日的庭审中,一共传唤了4名证人,全是佛山市公安局当年的办案人员。其中3人是佛山市公安局2004年DNA鉴定组的人员,另外一人是顺德公安分局在案发后现场负责拍摄证物的办案人员。
首先作证的是2004年刀下留人案发时,佛山警方DNA验证小组的领导,律师在庭上反复向办案人员质问程序:“你是什么时候提取的血样?”“你是如何提取的血样?”
辩护律师表示,在警方所出具的《痕迹鉴定书》中,警方一共送检了4枚声称是犯罪现场留下的血脚印,以及两枚从甘锦华那里提取的脚印。经过比对,血脚印与甘锦华的脚印特征基本一致。
对此,苏永和律师认为,甘锦华是被捕后由警方取下其脚印与现场脚印核对,这时离案发时间已经有一定的时间差距。
警方当面向甘锦华陈述了当日办案、验证的全过程,还当场呈交了一份新的证据:警方DNA验证小组2002年到2005年的流水笔记本,这本笔记本记载了当年佛山警方检验命案现场所有物证的流水记录。
但这份记录中,辩护律师发现存在事后“补记”的情况。对此,亲手鉴定命案现场血样的警官回答道:“因为当时案情重大而且紧急,所以先进行物证检验,再对手续进行补登。”针对这一情况,佛山市公安局作出情况说明,证明当时案情重大紧急,警方在破案第一的前提下,存在先开展侦破工作,再进行手续补登的情况。
25日的庭审中,因为律师的质疑,警方公布了一份全新的实体证据“血裤报告”,表明现场可能有第四个人存在。警方介绍,2004年10月16日发现尸体后,警方彻夜召开案情侦破布置会议,当时一位有丰富经验的刑警提出此案极有可能是抢劫杀人案,案犯可能就在案发地点——尼姑庵附近的出租屋居住。警方的侦查人员马上赶往出租屋,结果在其中一间出租屋内发现一条带血的裤子。鉴定人员称:“除了这条裤子,所有其他送检的血样中,只存在三个人的DNA,分别是甘锦华和两个受害人的。”
甘锦华辩护律师滕彪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在辩护词中他充满激情地写道:“不要把甘锦华变成14年前的聂树斌;不要把甘锦华变成20年前的滕兴善;不要把甘锦华变成13年前的呼格吉勒图。”
程序与实体地位之困
3月25日庭审之后,广东政法界人士分析说,仅仅因程序问题判甘无罪,对于很多老百姓来说还是无法接受,就等于放纵犯罪,死者如何瞑目?加之如果甘不是真凶就必定另有凶手,这对于警方来说,5年前的命案就成为未结案件。
甘锦华三次判死刑却至今未死,受益于最高法院对于“刀下留人”作出的程序性规定。一方面为防止错杀,另一方面为了确保死刑案件停止执行程序(即刀下留人)依法规范进行,最高法院专门制定了《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并于2008年12月26日开始生效实施。该规定对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应当停止执行死刑的规定作了规范和细化,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坚决避免错杀、慎重适用死刑的决心。
广州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主任钟闻东说,广东“刀下留人”案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司法的进步,以往类似恶性杀人刑事犯罪,司法机关基本都是“思维近视”,从重从严执行处理。
他指出,在刑事案件的辩护中,由于控辩双方地位的天然不对等,控方注重从实体上证明被告人有罪,而辩方取证手段受到诸多限制,更多地是从程序上攻破控方的证据链条。这是一种常见的法庭对战模式。但由于传统“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作怪,法官即使看见控方的程序有问题,比如重要人证不到庭质证,也并不以此否定该证据,这离严格的无罪推定、罪刑法定还有着不小的差距。
钟闻东说,程序是“看得见的正义”,广东这起“刀下留人”案同时给办案机关敲了一记警钟,如果办案程序存在问题,就算抓捕了真凶,也可能无法将其绳之以法,这要求公安、检察机关在打击犯罪的过程中,更要注意严格按法定程序办案。
法学界有更激进的声音认为,究竟甘锦华是不是凶手,5年过去实际上已经是个无法查明的问题。这时究竟判他有罪还是无罪,最重要的就是追诉程序是否合法。如果公安局、检察院办案程序有严重问题,就算他是凶手,也不应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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