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北京4月14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7时38分报道,由于没有相关法律,美国那位母亲是依据《产品责任法》、以“产品”质量缺陷为由,将“精子银行”推上法庭的。这种依据合适不适合?胜诉的可能性有多大?北京大学医学人文研究院医学伦理与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岳,对此发表了看法。
王岳觉得,这里关键有一个要探讨的问题,这家精子银行所提供的精子是否是盈利性的,这个母亲他购买的精子是否是使得银行获得了一种经济上的利益,如果确实是获得了经济上的利益,精子就如同我们的血液,他不能进行买卖。
毕竟事实上,双方之间形成了一个民事合同,那么我觉得在法律规定之后的情况下,是可以按照产品质量法的立法精神去试用这个案件,但是这里面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还要调查,这个精子他先天性的缺陷是否是医学技术所能够测量到的,检查到的,那么如果是不可检测到的,我觉得要相应的降低精子银行的责任。
但是我相信这个案件在美国的审判,法官会通过一个判例,来让这种潜在的危险要意识到,而且要购买相应的保险,也就是说,我们在社会上往往有很多风险是不可能完全避免发生的,而这个风险如果是一个经营者创造出的风险,如果说原来没有捐赠精子的技术,有这些银行把这些东西赠送给了顾客,他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能让一个不幸的人承担这个责任,这个法院最终的判决就是让精子银行责任的保险的产品,那么就是所有从事危险精子经营的银行都要去购买一种保险来把这种风险,行业化的均摊表。
那么有没有相关法律直接支持,那捐赠者和被捐赠者的权益怎么来保证呢?
王岳表示,实际上我们国家对捐精行为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是禁止以盈利为目的提供精子服务的,也就是说在我们国家精子的捐赠包括使用他都是公益性的,不能以商业目的来从事这方面活动的,但是这个确实是一个非常有争议的问题,精子就如同我们临床上使用的血液,包括卵子这些,它都不属于传统法律调整的一个物,它是与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它应该属于一个人身范畴的法律课题,所以这方面的立法保护确实还有不足的地方,但是不能因为法律的规定有不足,对受害人不进行民事上的救济,这也是违反法律规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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