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吉忠春在法庭听候宣判。 钟旭摄 |
蒙自警察开枪杀人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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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蒙自(云南)4月13日电 备受社会关注的云南省蒙自县警察酒后开枪杀人案今天在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本版3月25日曾报道),被告人吉忠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2009年2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吉忠春醉酒后驾车到蒙自县天竺路官恒花园小区李国传家找人,得知其要找的人不在,准备驾车离开。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吉忠春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身为公安民警,在非公务时间违规携枪饮酒、醉酒驾车,因倒车琐事与被害人潘俊发生吵打,持枪朝潘俊连开三枪,致潘俊当场死亡,其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吉忠春作案后虽未离开现场,归案后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但无自动投案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被告人吉忠春醉酒驾车,在倒车时险些碰撞被害人潘俊停放的车辆,过错在先;被害人潘俊看到两车的情况后,未能控制好自己的情绪而与被告人吉忠春发生吵打,也有一定过错。被告人吉忠春归案后虽认罪态度好,并表示用其“云GA6455”轿车抵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有一定悔罪表现,但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其犯罪后的表现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吉忠春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宣判后,被告人吉忠春认为自首情节应被认定,表示要上诉。
储皖中 钟旭 岳万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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