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14日电 据“中央社”报道,台当局“监察院”今天表示,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处定期查核财产申报,自2008年8月至2009年2月计有68人受罚,罚锾已缴库。
财产申报处定期查核、或经人检举财报不实,经调查发现,有故意不实申报者,皆依法开罚。
根据数据显示,有68人于公职任内,未依法申报财产,且认定故意者,遭到开罚。
“监察院”廉政委员会今天报备这项查核案。遭到开罚的68人中,根据数据显示,其中42人因漏报债务而遭裁罚,比例高达61.8%。
“监察院”表示,开罚是依据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第11条规定,“受理财产申报机关(构)为查核申报财产有无不实、办理财产信托有无未依规定或财产异常增减情事,得向有关之机关(构)、团体或个人查询,受查询者有据实说明之义务。”
若有不实申报者,依法处新台币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锾;经通知限期提出说明,届期未提出或提出仍为不实者,按次连续处新台币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锾。
(责任编辑:刘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