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足口病患儿如呕吐要留院观察 省卫生厅发通知,需要留院观察的还包括持续发热、精神差的患儿
□记者 李晓敏
本报讯 昨天,省卫生厅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手足口病门诊留观患儿诊疗管理的通知》(简称《通知》),以便提高重症病例发现率,提高救治成功率,降低患儿死亡率。
《通知》要求,凡是临床诊断的手足口病患儿,尤其是小于3岁,病程5天以内,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应留院观察,这三个条件是:持续发热、精神差、呕吐。
凡具备留院观察指征的患儿,首诊医师应耐心做好患儿家属工作,将手足口病“发病急、变化快、并发症严重”的情况告知家属,征得理解和配合,要求患儿留院观察。
对于这些留院观察患儿,留院观察时间要在48小时以上,病情好转可解除留院观察,留院观察期间出现符合住院条件的,应立即住院治疗。乡(镇)卫生院诊疗医师要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根据诊疗能力和患儿病情,需转诊的应立即转往上级定点医院治疗,避免病情加重延误治疗。
此外,《通知》要求,在患儿留院观察期间,要严密观察患儿的皮疹、精神状态、体温、心率、呼吸、血压、神经系统症状及体征、有无呕吐等情况。留院观察病历应包括体温单、医嘱单、病程记录、检验检查粘贴单、护理记录单等。病程记录中应详细描述各留院观察项目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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