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人士透露,正大拍卖行存在的问题并非个例。一些拍卖机构擅自扣留拍卖价款,并以此相要挟,索要高额佣金;一些拍卖机构擅自从拍卖价款中先行划扣拍卖佣金及一些不合理费用;一些拍卖机构为了省钱,通常选择宣传覆盖面较小的媒介刊登简短公告,限制了拍卖公告信息的宣传效果,致使很多拍卖标的多次拍卖都无人竞买。
“操作上的不规范,不但加重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还增加了评估、拍卖频次,一再流拍,既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也影响了案件的及时执结。”农行相关负责人说。
拍卖流程法院难掌控
银川律师金帅说,在司法实践中,委托法院和执行法院在多数情况下不是同一个法院,案件委托出去后,操作程序很少能够得到有效监管。
据介绍,在司法拍卖中,竞买人报名的时间、交纳保证金的时间、交到什么地方、应该交多少,这些问题均不在法院的掌控之中,全是拍卖机构在具体操作。
“拍卖机构的管理部门、具体工作程序、成交后买受人如何付款、拍卖款何时到账以及何时告知法院执行局这些问题,必须由人民法院落到实处,才能杜绝拍卖机构骗取拍卖款和保证金的行为。”金帅说,“法院应当现场监督拍卖的全过程,对拍卖现场出现的问题,依法及时解决,防止竞买人之间出现不正当竞争及其他问题。”
还有法律专家指出,尽管我国先后出台了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但是由于拍卖行业发展迅速,已有规定并没有对拍卖过程的监管作出明确界定。
有关规定“管内不管外”
据记者了解,早在2007年3月,银川中院就出台了《有关拍卖工作管理实施办法和拍卖款物管理实施细则》,将评估和拍卖工作从执行局划分出来,明确由银川中院研究室负责银川两级法院拍卖工作的管理、监督,选定和指定拍卖机构。
此举打破了拍卖审查、选定、入围、登记、注册、委托、监督、管理以及拍卖款账户管理均由执行局(庭)说了算的局面。
2008年12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对外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审计等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和《委托拍卖实施细则(试行)》,严禁法官与拍卖、评估等专业机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宁夏高院明确规定,执行人员有泄露审判、执行、委托工作秘密,接受钱物、吃请,要求当事人选择专业机构、擅自委托等行为的,追究相应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受法院委托的拍卖、评估、鉴定等专业机构,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违反相关规定的,法院给予责令纠正或书面警告,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一次至半年委托候选资格;情节较严重的,给予停止接受法院委托业务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停止接受委托业务1年以上3年以下,并通报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特别严重的撤销资格;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虽然宁夏法院系统已经出台了相应规定,但这些规定大都只适用于法院内部工作人员,对于社会中介机构评估、拍卖的操作程序,依然缺乏有针对性和有效的监督。
自治区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拍卖程序操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大多在事后才能发现。目前对这一行业的监督,主要靠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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