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是第一次确定了司法权可以监督审查行政权的制度,是第一次确定了民可以告官的制度。但是,因为种种原因,《行政诉讼法》在实施过程中可以说是举步维艰。
《北京晨报》4月14日报道:河南省三位村民认为国土资源部未能依法查处并回复其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已将国土资源部起诉到北京市一中院。
要求法院确认对方行政不作为,并依法判令被告行使职权。
俗话说:“舍得一身剐,敢把皇帝拉下马。”一般来说,农民大都胆子非常小,树叶掉下来都怕砸脑袋,遑论到法院起诉官员啦。然而,河南省的三位农民不但敢于实名举报违法用地行为,而且敢于把国土资源部告上法庭,的确是金刚钻的本领——专拣硬的克。他们不畏权贵,为民请命的胆识和气魄令人肃然起敬,赞叹不已。这充分表明我国的普法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农民的法制意识有了明显的提高,实在是值得庆祝的事情。不管此案最终的结果如何,三位农民的行为都是值得肯定的,都是值得效仿的。
众所周知,民告官这种官司那可真是湖底的鱼——不好打,船家敬神——为何(河)?因为法院和当地政府关系过于密切,法院的人财物都受控于政府,政府要干预案件的审理,岂能轻易地让草民胜诉呢?许多的行政机关不想当被告、不敢当被告,这就使得许多的行政机关和稀泥,为了不当被告和当事人私了,就会造成了国家执法力度的、财产的、信誉的损失,造成市场秩序更加混乱。因此,行政诉讼案件非常少,全国一年也就是9万件左右,这说明老百姓不敢告、不愿意告,或者是告了也没有意义。
民告官为什么“难于上青天”?关键是在于《行政诉讼法》是诉讼双方关系不对等的法律。这和民事官司是不一样的,民事官司的双方是对等的,而《行政诉讼法》的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统治与服从,天生就是没有站在一个起跑线上,压根就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通过诉讼程序的设计,使不平等的法律关系更多地实现平等,比如,通过政府的信息公开,改变政府机关掌握所有信息而老百姓一无所知的局面,让公民参与制度建设,使得公民事先参与,打破行政机关决定一切的不对等状况。否则,民告官就是银样蜡枪头——好看不中用。
古人云:“人无完人,金无足赤。”无论任何决定,只要是人做出的,就有可能做错,法官也概莫能外。因此,我们需要设立一种制度:根据《宪法》对政府的决定、规章包括法律进行审查,发现错误立即撤销,马上改正。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需要,广大民众拭目以待,翘首以盼,可不要让大家等得太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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