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平南讯(记者王荣军) 平南县大安镇的农民胡先生,在建房时发现水泥楼面出现裂缝。他怀疑水泥质量有问题,向经销商和厂家提出赔偿要求,但被拒绝。在工商部门的主持下,水泥被抽样送检,结果显示不合格。
但是,经销商和厂家仍然拒绝赔偿,而建议胡先生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据胡先生介绍,2008年12月20日,他在大安镇的水泥经销商赵某处,购买了150袋(每袋50公斤)“铜石”牌水泥,生产厂家是北流市第四水泥厂(生产日期为2008年12月18日)。12月21日,他用这些水泥打二楼楼面,一天后水泥楼面却出现了五六处大大小小的裂缝,最长的有20厘米,最宽的有1.5毫米。胡先生怀疑水泥质量有问题,于是找经销商赵某理论。赵某称,自己只是代销水泥的,要找就找厂家。2009年1月4日,北流市第四水泥厂派人到胡先生家查看了情况,并拿了一些水泥样品回厂检验。厂方后来答复胡先生说,他们检验的结果是合格的,楼面出现裂缝,可能是胡先生使用方法不当造成的,与水泥质量无关。
胡先生遂向大安工商所投诉。今年1月21日,在经销商赵某和胡先生同时在场的情况下,工商人员在胡先生家抽取了一包没有开封的水泥样品,委托自治区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检验。3月3日,检验站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是“送检水泥样品不合格”,不合格项目是抗压强度和烧失量。对这份报告,厂家没有提出复检的要求。
4月13日,大安工商所的欧副所长介绍说,拿到检验报告后,他们召集了当事三方进行调解。在3月27日的第一次调解中,胡先生提出,要经销商和厂家赔偿他返工、检验、误工等各项费用13万多元;经销商表示,质量问题与己无关,赔偿问题应该找厂家;厂家代表称,可以支付胡先生先行垫支的1000多元检验费,但不会进行赔偿。工商人员通知各方当事人,于3月31日进行第二次调解。但是,第二次调解之日,经销商和厂方却没有到场。欧副所长表示,他们已经将此事向平南县工商局汇报,由县局进行处理。
13日下午,记者致电北流市第四水泥厂负责处理此事的梁先生。梁先生说,该厂生产的水泥出厂时肯定是合格的,有关部门检验送检样品不合格,是因为送检的水泥存放时间太久所致。他认为,胡先生的房子楼面出现裂缝与水泥质量没有关系,因此厂家不会进行任何赔偿,建议胡先生向法院起诉。
作者:王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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