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是汉沽区的一名普通市民,同时也是一名失去半条腿的残疾人。我今年55岁,原是一名货车司机,之前一直开车谋生。但是2007年1月16日的一场车祸,无情地夺走了我的腿,而且全身烧伤达60%以上。
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北辰支队对该起交通事故的认定书认定对方负全责。后经北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断定我方胜诉,支持赔偿款共计25万余元。
事故虽然解决了,判决也出来了。但由于执行难,执行远没有达到要求。每次去法院执行后,结果却是失望而归。以前我身体健康的时候是家庭的支柱,而现在失去了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给家庭造成了严重的负担。现在我只能在民政局的帮助下维持生计,希望依法判给的赔偿金能够尽快到位,使我尽快摆脱病痛的折磨,使整个家庭重新振作起来。贺新社
调查附记
记者随后与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取得联系,对方调查后正式函复本报如下:
申请人贺新社于2007年1月16日18时驾车与李正桥驾驶的津A83288号东风驰乐大货车相撞,造成贺新社受伤,其乘车人刘桂宝及李正桥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李正桥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正桥驾驶的车辆系其与李月冬共同共有。本院以“(2007)辰民初字第1647号与1521号”判决书,判决被告李月冬赔偿贺新社各项经济损失255272元,赔偿刘桂宝的亲属刘桂芝等人经济损失318036元。被告刘亚伟(系李正桥之妻)、李光焱(系李正桥之女)在继承李正桥的遗产范围内对被告李月冬的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李月冬、刘亚伟、李光焱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贺新社、刘桂芝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首先对该肇事车辆的保险款进行了执行,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支公司执行保险理赔款251120元,扣除执行费后,按比例发还贺新社款110199元,发还刘桂芝款137371元。随后又对该肇事车辆进行执行,贺新社、刘桂芝各得款10000元。因本案判决确定刘亚伟、李光焱在李正桥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二被告尚未进行遗产继承,故暂不能对二人进行执行。申请人贺新社尚未得到的理赔款只能执行李月冬。经本院对李月冬的家庭及财产状况进行核查,查明李月冬与其妻均为农民,无固定收入,孩子在学,同时到银行查询,未能查到李月冬有存款。2008年10月9日,本案承办人到李月冬的户籍地东丽区军粮城街调查,该街城建办公室出具证明,证明没有李月冬名下的房屋登记。至此,本案被执行人李月冬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询问申请人贺新社,其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本院依法裁定本案中止执行。
本报记者 罗骏
实习生 崔东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