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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通过修正法规:工会成员过半同意即可罢工

  中新网4月17日电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湾当局“行政院会”16日通过工会法、劳资争议处理法及教师法修正草案,“劳动二法”简化罢工程序,未来不需透过召开会员大会决议、只要会员无记名投票过半同意,即可罢工;并开放教师可组工会、公务人员可组协会,但都禁止罢工。


  这是“劳动二法”制定八十年来最大规模的翻修。这次修正,让工会成员可减少资方的压力,使通过罢工决议的可能性提高。

  通过的修正草案明定:教师、“国防部”及其所属机关、公务人员、学校劳工都禁止罢工。

  另一类“限制性罢工”的行业,应由劳资双方约定“必要服务条款”,工会才能宣告罢工。这类行业以影响大众生命安全、台湾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事业为主,如自来水事业、电力及燃气供应业、医院、经营银行间资金移转帐务清算的金融信息服务业与证券期货交易、结算、保管事业及其它办理支付系统业务事业,及提供固定通信业务或行动通信业务的第一类电信事业等。

  台“劳委会主委”王如玄说,上述被禁止或被限制罢工的争议解决途径,当事人一方得申请主管机关交付仲裁,如果是合法正当的争议行为,劳工还具有民事及刑事免责。

  王如玄说,现役军人与“国防部”所属及依法监督的军火工业员工,不得组织工会,教师仅能组产业工会与职业工会,不得组企业工会,皆无法罢工。一旦发生劳资争议,可交付主管机关仲裁。

  “劳委会副主委”潘世伟指出,目前岛内法令对罢工的规范,要经过调解程序无效后,召开会员大会经全体会员过半数同意,才能罢工。修法通过后,若经调解无效,只要经过工会会员无记名投票,半数同意,即可罢工。

  有关劳资争议处理法的修订,王如玄表示,去年劳资诉讼案件达两万五千件,九成都是权利事项,过去都以打官司解决;修法新增“劳资争议处理机制”,除了调解、诉讼外,得透过仲裁程序处理,可获迅速解决,降低对产业的冲击。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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