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4月17日电(记者魏蒙)对损害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者,广东中山将最高罚款100万元,对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者可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注意到,至4月17日,广东省中山市规划局将《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在其官方网站上已公示4天。
根据这个规定,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内容包括:历史城区的整体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以及具有历史特色和风貌的历史地段;文物古迹、近现代史迹、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古树名木;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护的其他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义务,并有权对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建议,对破坏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该规定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提出了四项禁止性活动: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对破坏历史风貌者最高可罚100万元,对损坏历史建筑者最高可罚50万元,对未经批准修缮历史建筑者最高可罚10万元。
该规定还确定,对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要事先报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责任编辑:李恺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