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杭州4月19日电 记者陈东升通讯员陈露洁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司法局、检察院近日联合出台了《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刑事和解的若干意见》,规定:今后,轻微刑事案件如调解成功,犯罪嫌疑人可免于起诉。
据悉,这样的做法在浙江省尚属首创。
根据意见规定,今后,由鄞州区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的轻微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期间,应告知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刑事和解的权利。案件双方当事人愿意进行刑事和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3日内,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将案件委托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并移送有关材料。
根据意见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15日内主持完成刑事和解的调解工作,促使双方达成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给予谅解宽恕的和解协议。达成和解协议的,将和解协议和履行执行情况记录一并送回检察院。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和解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将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鄞州区司法局局长王宁向本报记者介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他们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独特优势与职能作用,主动上门,与区检察院联合推出了这项新制度,目的是为了教育、挽救主观恶性较小、情节显著轻微且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嫌疑人,以化解矛盾纠纷、修补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