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质监局原局长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被判15年
大河网讯 □记者 沈春梅 通讯员 宁伟
今报郑州讯 昨天,记者从郑州市金水区法院获悉,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局长包建民因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近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涉案赃款、赃物依法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
据了解,2007年5月,省质监局原局长包建民、副局长陈学升(2007年6月被判刑6年)同时被省纪委双规;同年8月,包建民被罢免人大代表职务。揭开这一事件的是省质监局所属的“金质大厦”对外租赁和干部提拔问题。
利用职务之便 谋私利近两百万
金质大厦是郑州市知名豪华酒店,位于郑州市黄金地段花园路。2003年下半年,省质监局组建“金质大厦招商办”,承办大楼的整体出租工作。此事由陈学升分管,质监局一培训中心主任于某具体负责。
2003年8月,周口市川汇大酒店原总经理吴某曾变相向陈学升、于某二人行贿30万元。同年10月上旬,在陈、于二人关照下,吴某所在公司在10多家公司同时竞标的情况下顺利过关,并很快与省质监局达成承租协议。之后,省质监局干部职工多次举报,包建民、陈学升最终东窗事发。
郑州市金水区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04年期间,包建民在担任河南省乡镇企业局副局长、局长和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公司挂靠、工程招标、干部提拔任用和人事调动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2.8万元、美金9.4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21.38万元的大众途安汽车一辆。
另外,包建民还有人民币7万余元、美金20余万元讲不清合法来源。
数罪并罚 被判有期徒刑15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包建民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另外,其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包建民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法院遂依法以受贿罪判处包建民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以其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涉案赃款、赃物依法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
法庭宣判后,包建民表示不上诉。(东方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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