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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开幕 将审议5部法案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开幕,将审议五部法律案

  中央台记者张华杰、冯悦报道: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今天(4月20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开幕。

  本次会议将继续审议邮政法修订草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首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修正案草案,审议国防动员法草案、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

  会议还将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国和韩国、中国和澳大利亚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议案、中国和委内瑞拉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议案;审议国务院关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情况的报告、关于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情况的报告、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审议有关任免案。

  邮政法修订草案规定政府要制定邮政普遍服务标准

  中央台记者冯悦、张华杰报道:今天(4月20日)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邮政法修订草案增加规定,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邮政普遍服务标准。

  邮政法修订草案进一步规范居民小区的信报箱建设

  中央台记者冯悦、张华杰报道:今天(4月20日)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邮政法修订草案增加规定:城镇居民楼的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设置接受邮件的信报箱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补建;逾期未补建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该居民楼的建设单位承担。#

  邮政法修订草案规定高校等应设邮政营业场所

  中央台记者冯悦、张华杰报道:今天(4月20日)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邮政法修订草案规定,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邮政法修订草案规定邮政企业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竞争性业务实行分业经营

  中央台记者冯悦、张华杰报道:今天(4月20日)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邮政法修订草案规定,邮政企业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竞争性业务应当逐步实行分业经营。

  在上次审议中,有的常委会委员认为,邮政企业履行邮政普遍服务义务,国家应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邮政企业从事快递等竞争性业务,应与从事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公平竞争。

  邮政法修订草案要求邮政企业明示给据邮件的损失赔偿责任

  中央台记者冯悦、张华杰报道:邮政法修订草案一审稿提高了给据邮件损失赔偿责任的限额,规定保价邮件按照报价金额赔偿,未报价邮件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赔偿。今天(4月20日)再次提交审议的邮政法修订草案要求邮政企业必须就赔偿责任向用户作出明确提示,以便用户根据邮件的价值选择是否按照保价邮件寄递。

  邮政法修订草案中有关“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的规定符合我国的入世承诺

  中央台记者冯悦、张华杰报道:邮政法修订草案规定:“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在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中,有人提出这一规定是否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相符,是否设置了新的投资和贸易壁垒。对此,有关方面认为,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承诺对外开放快递业务,但“现由中国邮政部门依法专营的服务除外”。

  按照目前我国的规定,我国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是不对外资开放的。修订草案与我国的入世承诺是一致的,外商投资的快递企业将可以依法继续在我国从事除私人信函以外的信件的国际快递业务以及包裹等物品的国际国内快递业务,不存在设置新的投资和贸易壁垒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进一步细化仲裁范围

  中央台记者张华杰、冯悦报道: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对仲裁的范围进行了细化。比如在上一次审议稿中的“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的纠纷”,这一次就进一步明确为是“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明确因征地补偿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仲裁范围

  中央台记者张华杰、冯悦报道:今天(4月20日)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明确了因征地补偿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仲裁范围。草案规定:“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征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可在县、市设立

  中央台记者张华杰、冯悦报道:今天(4月20日)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进一步明确了仲裁委员会的设置。草案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实际情况,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设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明确仲裁地点

  中央台记者张华杰、冯悦报道:今天(4月20日)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明确了仲裁地点。草案规定:“开庭可以在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的乡(镇)、村进行,也可以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当事人双方要求在乡(镇)或者村开庭的,应当在该乡(镇)或者村开庭。”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更加注重调解

  中央台记者张华杰、冯悦报道:今天(4月20日)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多处新增了“调解”内容的表述。草案规定:仲裁工作应当“注重调解”、“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国防动员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中央台记者冯悦、张华杰报道:国防动员法草案今天(4月19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防动员是我国的一项国防基本制度。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防动员法,对于提升综合国力,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防动员法草案规定国家实行国防动员计划、国防动员实施预案和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制度

  中央台记者冯悦、张华杰报道:今天(4月20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防动员法草案规定,国家实行国防动员计划、国防动员实施预案和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制度。

  国防动员法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将国防动员的相关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中央台记者冯悦、张华杰报道:今天(4月20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防动员法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动员的相关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防动员法草案规定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实行目录管理

  中央台记者冯悦、张华杰报道:今天(4月20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防动员法草案规定,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应当贯彻国防要求,具备国防功能。

  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贯彻国防要求的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保证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的质量。

  草案还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或者参与投资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建设或者重要产品制造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补贴或者其他政策优惠。

  国防动员法草案规定国家储备预备役人员

  中央台记者冯悦、张华杰报道:今天(4月20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防动员法草案规定,国家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储备所需的预备役人员。预备役人员按照专业对口、便于动员的原则采取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或者其他形式进行储备。

  国防动员法草案规定实施国防动员后预备役人员应按规定报到

  中央台记者冯悦、张华杰报道:今天(4月20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防动员法草案规定,国家实施国防动员后,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根据上级的命令,迅速向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下达征召通知。接到征召通知的预备役人员应当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

  草案还规定,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预定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未经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以经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接到兵役机关要求其返回的通知,应当立即返回。

  国防动员法草案规定国家实行战略物资储备和调用制度

  中央台记者冯悦、张华杰报道:今天(4月20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防动员法草案规定,国家实行适应国防动员需要的战略物资储备和调用制度。战略物资储备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战略物资的调用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国防动员法草案规定国家实施国防动员后政府可以依法征用民用资源

  中央台记者冯悦、张华杰报道:今天(4月20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防动员法草案规定,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储备物资无法及时满足动员需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民用资源进行征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予以登记,向被征用人出具收据。

  草案还规定,被征用的民用资源使用完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返还;经过改造的,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后返还;不能修复或者灭失的,以及因征用给公民或者组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国防动员法草案规定国家实施国防动员后可以对重要行业实行监管

  中央台记者冯悦、张华杰报道:今天(4月20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防动员法草案规定,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可以根据需要,依法在实施国防动员的区域,对金融、交通运输、邮政、电信、新闻媒体、广播影视、能源水源供应、医药卫生、食品和粮食供应、商业贸易等行业实行监管。

  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

  中央台记者张华杰、冯悦报道: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今天(4月20日)初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人民武装警察法是规范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的重要法律。人民武装警察法的起草工作开始于1995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列入立法规划。

  草案以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为依据,系统总结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履行职能的实践经验,适应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现实需要,规定了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领导和指挥、执行安全报道任务的范围和职责、义务和权利、保障措施、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责任编辑:郭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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