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探寻城建投融资体制改革路径 本报记者郝彦鹏
烟花四月,春意正浓。
时下,也许没有哪个城市比省会石家庄更适合来表述这个生机勃发的季节所蕴含的特有寓意。
高架腾空、铁路入地,四横主干道三条同时改造……在“三年大变样”的关键之年,石家庄市正在实施总投资近百亿元的20项重点工程。
“面对前所未有的城建重任,我们8个月要干完原计划18个月的活儿。”石家庄市领导表示。
透过令人叹为观止的“石家庄速度”,触摸河北城市群的集体脉动,人们更关心的是,巨额的城建资金从何而来,河北的钱怎么突然间多出来了呢?
寻寻找找城城市市建建设设““粮粮草草官官””————用新模式建设一个“新河北”
对于很多石家庄市民来说,市财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个有些陌生的名字。然而,这家少为人知的企业,却是省会目前正在实施的诸多城建重点工程的业主单位。
作为省会首个城市建设投融资平台,财茂投资公司代表着一种全新的城建投融资模式,并且发挥着越来越显著的作用。而根据我省城建投融资体制改革已经确定的时间表,2009年底以前,各设区市都将建立起与其类似的城投公司。
“破解资金难题的关键,是投融资体制的改革。而城投公司的建立则是城建投融资体制的核心突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朱正举说。
作为城市建设投融资主体,城投公司将是推进"三年大变样"的"粮草官"。朱正举认为,改革涉及建设、财政、金融、国资、国土、发改、交通、水利等多个政府部门,单靠任何一个部门的力量都难以实现。要解决制约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性和结构性障碍,必须打破职能交叉、资源分散、部门利益分割的限制,加强投融资平台建设,理顺政府职能部门与城市建设投融资主体之间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财政性资金的杠杆效应,实现资源效益最大化。
有关专家将目前全国城市投融资平台的运作分为三个层次。最低层次是只具有输血功能的平台,靠银行贷款和土地运作来搞城市建设,缺乏持续的资本注入机制和动态平衡的债务偿还机制;第二层次是实现项目平衡操作,建立具有引血功能的平台;最高层次是形成完善的体制和机制,经营范围超出基础设施产业界限,渗入到城市资产经营和资本运作领域,不仅具有输血、引血功能,而且具有血液循环的功能。
与之相对照,我省城建投融资状况,长期以来处于初级阶段。有关专家认为,其特征是靠银行贷款、靠财政担保,城投公司规模小、资产少、负债高,仅是一个贷款工具,不能满足城镇化加速发展期的需要。
针对这一问题,今年年初,我省在全国率先提出各设区市都要建立起定位准确、功能完善的城市建设投融资主体。通过成立城建投融资公司作为政府主导的城建投融资主体,将政府部门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统一划归城投公司,将原来分散在各部门的城建资产和其他政府性资产及权益统一由城投公司运营管理。
"构建政府主导、政企分开、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新型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可以实现城市自然资源的资产化、存量资产的资本化、行政资源的一体化,从而在根本上解决以往存在的投融资体制不顺、投融资主体不强、融资渠道不多等问题。"朱正举认为。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有关专家断言,有了城投公司这个城市建设"粮草官",城建投融资体制改革完全可以引出一个"新河北"。
"四两"能否拨"千斤"机制创新护航"经营城市"
以投融资平台建设为重点,伴随着"三年大变样"的深入开展,河北城建投融资体制改革路径也逐渐清晰。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财务处处长穆英林认为,通过资源整合来搭建投融资平台,并不意味着城投公司要唱独角戏。恰恰相反,只有坚持多元化、多形式融资引资,实现"经营城市",城投公司才能真正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这其中,机制创新的护航作用不可或缺。
目前,我省已明确一系列城建投融资体制的创新发力点。
转变一个思想观念摒弃主要依靠财政资金和银行贷款搞建设的做法,树立"经营城市"的观念。明确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城市建设投融资改革创新的第一责任人。
构建一个新型体制建立起政府部门职能清晰、分工明确,以优质城市资产和资本为融资载体,以城建投为操作平台的"政府主导、产业化发展、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法制化管理"的新型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
实施"三大注入"通过财政资金补充、城建资产注入、土地增值收益返还等形式,建立持续的城建资产与资源注入机制,不断扩大城市建设投融资主体的资产规模、现金流量,提高资产质量和运营能力。
开展多种渠道融资鼓励灵活运用发行企业债券、股票上市、信托计划等融资渠道,创新直接融资方式、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同时,大力开展BT(建设-转让)、BOT(建设-运营-转让)、TOT(转让-运营-转让)和PPP(政府项目与民间合作)等多种方式,进行城建项目的融资创新。
创新土地经营机制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尽快建立城市规划与土地储备相结合的联动机制。严格控制重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周边土地,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开发。土地增值收益一个月之内转入城市建设投融资主体。
四道"防火墙"严控风险财政部门不能为投融资主体作融资担保,防止财政债务危机。投融资主体之间不能相互担保,避免造成大面积金融风险。财政拨付给投融资主体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准交叉使用、互相挪用。设立城建项目偿债基金,逐步形成与城市建设相适应的城建投资主体偿债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