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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在群租房内煤气中毒身亡 房主二房东赔27万

  民工在群租房内煤气中毒身亡房主、二房东分担赔偿责任

    □通讯员 富心振 董允 记者 郭宇

  晚报讯 四川来沪民工宁先生在群租房内煤气中毒身亡,其家属状告房主、二房东、三房东要求赔偿。

近日,南汇区法院对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宁先生死亡的合理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0万余元;由二房东陈先生担责70%赔偿21万余元;由房主张先生担责20%赔偿6万余元;其余责任由宁先生自负。

  2007年6月,房主张先生以月租金950元将一套房屋租赁给陈先生,而陈先生又做起了二房东,将租房分成五个单间房分别转租给他人,并在事故房中安装了燃气热水器,为所有同住人沐浴提供热水。同年9月,陈先生将事故房转租给魏先生,不久,魏先生又将事故房转租给宁先生。

  去年1月3日晚,住在该房中的宁先生突然死亡。经医学鉴定,宁先生死于一氧化碳中毒。后又经事故鉴定,事故房内一氧化碳积聚的主要原因是燃气热水器安装不规范,未安装排气烟道,产生的烟气不能从烟道正常排出,浓度超标导致宁先生中毒身亡。

  去年3月,宁先生的家属向南汇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先生、陈先生与魏先生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作为该燃气热水器的所有人及提供者,应当负有安全使用及管理义务,对宁先生死亡后果存在较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宁先生应当知道租借安装燃具的房间作为卧室可能产生危害而仍居住,自身也有过错,应自负一定民事责任。作为房主张先生,其对租出的房屋存在分割转租行为的违法性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予以阻止,即未尽到必要的安全管理义务,存有过错,对事故发生也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至于魏先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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