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21日讯记者朱磊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4月20日下午分组审议了邮政法修订草案。贺旻委员建议,法律应该明确规定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同时也应该进一步明确相关的法律责任。
贺旻委员认为,在草案中应该明确规定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主体,以及不按规定使用国家补贴资金的法律责任。“确定监管主体和明确法律责任是非常必要的。”贺旻委员谈到,在修订草案第16条中只提到“国家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给予补贴”,而没有明确监管主体和法律责任,建议增加规定邮政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依法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张美兰委员则建议,对于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补贴应体现地区差异,特别是对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应有所区别。张美兰委员谈到,在欠发达地区,邮件运输成本、投递成本、人工成本等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成本要高于其他地区,听相关部门介绍,发达地区的邮政普遍服务现在已经到了现代化的服务阶段,而西部地区,特别是云南省的一些地区,邮政普遍服务要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付出几倍、几十倍的代价才能完成,所以在制定相关服务政策时,建议在补贴政策上给予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