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宗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为重点督办的执行案件,执行标的是一堆铁矿石。然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盈江县人民法院三级法院多次强制执行,均遭拦阻。
近日,记者来到执行标的所在的盈江县那邦镇。
在一货场中记者看到,装满矿石的车辆准备出门时被一群不明身份的人手持一米长的砍刀、棍棒等工具堵住,车轮下放着钉满钉子的木板。直到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僵持局面才得以缓解。
第二天,记者再次来到盈江县采访,县里一位干部称:“这个案件法院来强制执行可以,我们全力配合,但法院必须写下保证书,强制执行所引发的冲突及后果由法院承担。”
事情缘起
千万元购买铁矿石引纠纷 2007年1月9日,云南省安宁市永昌钢铁公司与腾冲县瑞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盈江县兴祥矿产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签订了《铁矿石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兴祥公司进口的6万吨铁矿石必须销售给瑞源公司,不得销售给其他单位,瑞源公司购买的铁矿石必须销售给永昌公司,不得对外经营,否则视为瑞源公司、兴祥公司违约。合同签订后,瑞源公司累计收到永昌公司货款人民币1123万元。
2007年4月18日,由于瑞源公司、兴祥公司在收取货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向永昌公司提供铁矿石,永昌公司将瑞源公司、兴祥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于2008年1月5日作出判决:瑞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永昌公司返还货款1242万元;支付违约金367.5万元;支付实现债权费用18万元。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2008年1月31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2月25日,昆明市中院向被执行人瑞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之后双方当事人向昆明市中院提交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用3.5万吨在诉讼过程中被保全的铁矿石(堆放在德宏州盈江县那邦镇的一货场内),以原合同价每吨355元折价抵偿所欠申请人的债务,未能偿还部分以其他新增财产清偿。
第一次执行
兴祥公司提出中止执行异议 昆明市中院执行局的执行人员到德宏州盈江县那邦镇准备执行时,兴祥公司却向昆明市中院提出对保全查封的3.5万吨铁矿石中止执行的异议,理由是矿石属其所有。同时,兴祥公司向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此,该案于2008年3月18日中止执行。
2008年6月6日,保山市中院作出判决:确认现堆放于盈江县那邦镇货场内3.5万吨的铁矿石属瑞源公司所有。兴祥公司不服判决,向云南省高院提起了上诉。省高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永昌公司法律顾问刘占胜说:“法院已判决这堆铁矿石属于我们公司所有,但公司每次组织车辆去拉矿石时,都遭到一群不明身份人员的围追堵截和暴力阻止。”
第二次执行
相关部门让法院承担一切后果 2008年7月2日和6日,永昌公司与被执行人分别提交了“紧急报告”,称保全查封的铁矿石被非法转移,强烈要求将矿石运至申请人处保管,并提供相应的担保。
昆明市中院执行局的执行人员第二次来到盈江县,准备依法执行该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却遭到一群不明身份人员的围堵,执行人员被迫离开现场,同时向盈江县相关部门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
盈江县商务局给昆明市中院的复函称:请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协调好公司及农民工的债权债务关系,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及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昆明市中院负责。
因为没有得到当地相关部门的支持,法院被迫停止了第二次执行。
第三次执行
阻挠者声称“不认判决书” 2008年10月底,昆明市中院第三次来到盈江县,并向当地有关部门通报了要执行的情况。有关部门称:要执行的矿石涉及众多当事人的赔偿及公司债务问题,应一并考虑,并明确谁拉矿石谁就得拿出100万元至150万元解决债务问题。此次执行工作再次搁浅。
据盈江县相关部门人士介绍,2006年,兴祥公司组织了70余人在境外违法开采铁矿,结果运输车辆和挖掘机械全部被没收。这些挖矿者却一直在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解决他们的所谓损失。2006年11月27日上午,州县的有关领导参与了调解:先由兴祥公司赔付75%的款项,余款25%由兴祥公司给各户打下欠条并进行公证,等公司今后继续运作经济好转后再赔偿,并明确了协调结果由县政府负责领导、县商务局执行,州商务局指导监督。
“不管法院怎么判,我们不认判决书,只认这堆矿石!不管谁买了,都必须赔偿我们的损失。否则,休想拉走一粒矿石!”几名挖矿者代表说。
盈江县一位领导称:从法律的层面说,这堆矿石是属于永昌公司的,该公司和挖矿者没有任何关系,但兴祥公司已经没有任何资金来还债了,这点挖矿者也很清楚,所以这些人就天天守着这堆矿石,谁买谁就得解决他们问题,不然就不准拉矿石。
永昌公司有关人士说:“这些挖矿者与兴祥公司非法采矿,利益受损,损失应该由兴祥公司承担。这堆矿石我们已经付过钱了,法院也已经判给了我们,永昌公司和这些人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不应该将其他企业债务关系强行转嫁到我们公司头上。”
盈江县法院执行局李局长说:“我们先后5次到达那邦镇,10多次面对挖矿者,和他们讲法律、做思想工作,但都不起任何作用。”他表示,阻挡拉矿石的做法是不正确的,情节严重就是一种违法行为。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陈副局长介绍说,在近期清理积案行动中,省人大、省高院、昆明市人大等相关部门都督办过此案,昆明市中院对此案也非常重视。目前,在省高院的统一协调指挥下,德宏州中院正积极协助做当事人的工作。
判决明明白白,但执行却如此艰难,其中原因令人深思。
储皖中 王晓斌
本报昆明4月21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