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沈阳4月24日电 (范春生、孙德江)辽宁仨女童被残害案日前在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凶犯杜志家仅仅因同村三个女孩摘其果园内的杏,便采用推、掐、捂、用石块打等手段致三人死亡,被法院认定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死刑,并附带民事赔偿受害人家属共计32万余元。
今年30岁的杜志家是锦州市太和区钟屯乡罗台子村农民,具有大专文化。三名被害女童也均是罗台子村人,其中年龄最小的高某遇害时9岁,张某12岁,吴某11岁。
2008年7月11日10时许,杜志家发现高某、张某、吴某正在其家果园内摘杏,上前予以制止。三个女孩未予理会并向后山跑去,杜志家赶紧追撵她们。当追至锦州石化公司绿化基地蓄水池旁边时,看见三人正在蓄水池边玩耍,杜志家上前索要“罚款”未果,随后便发生了惨剧。
法院认为,被告人杜志家行为确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其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为此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每一方各10.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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