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27日电 《澳门日报》27日发表社论说,灵宝市以“诽谤罪”“跨省拘传案”让人们再次看到从制度层面保障公民行使举报权和监督权的必要性与迫切性。
社论摘录如下:
据内地媒体报道,就职上海、老家在河南省灵宝市大王镇南阳村的王帅因在网上发帖举报家乡政府违法征地,遭灵宝、上海两地警方连手追捕,押解回乡,并在看守所关押八天。
理由是王帅在网上所发的帖子构成对当地政府的“诽谤”,因此该市决定以“诽谤罪”拘传王帅,给他一个教训。
以“诽谤”政府为由,跨省追捕,暴露出该市一些官员的无知: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显然,作为严重侵害人格权的犯罪行为,该罪的侵害对象必须是自然人,而非是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也就是说,政府无论受到公民如何的批评,即使是不当甚或是失实的批评,也不能指控公民涉嫌“诽谤罪”,更遑论对公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况且,根据调查,该市以租代征、非法占地皆确有其事,明显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的相关法规。王帅在多次举报无果之下,通过网络曝光,以引起相关部门注意,是行使《宪法》赋予的批评和检举权利,理应受法律保护。
事件不禁勾起人们对此前的重庆“彭水诗案”等的回忆。事实证明,采取各种强制手段限制公民的表达权、监督权,甚至利用公器进行打击报复,恰是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粗暴践踏法律尊严,完全背离民众意愿,损害政府名声的不当行为。
灵宝市政府有关部门违法占地、侵害农民利益在前,又打压舆论、非法拘捕、关押举报者于后,不仅表明当地政府的法制观念和依法执政的水平低下,视国家法律如无物,还表明当地政府部门对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四大权利的漠视和践踏。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基本的常识和准则。在法律面前,无论是权力部门还是普通民众都是平等的,都受到法律的制约,同时也受到法律的保护,都必须按照同样的规则办事,不存在“只照别人不照自己”的特殊法律,更不存在“只有权利没有义务”的特殊主体。
政府的良好名声只有在公民基本权利受到尊重和保护的前提下,才能最终获得。《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对国家机关的批评权利,正是基于这样的逻辑:正确的批评有利于政府机构纠正错误,改进工作,最终有利于将政府的名声建立在更加坚实的基础之上。
经验告诉人们,倘若不能制衡只手遮天的“绝对权力”,不能约束凌驾于法律与民意之上的“长官意志”,诸如此类的悲剧,就不可能被杜绝。灵宝市的“跨省拘传案”让人们再次看到从制度层面保障公民行使举报权和监督权的必要性与迫切性。
(责任编辑:杨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