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公安局
关于敦促各类犯罪嫌疑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打击各类犯罪活动,维护我市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扎实推进“平安重庆”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有犯罪行为尚未依法受到追究的人员,必须认清形势,主动到居住地或藏匿地公安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争取宽大处理。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自首的犯罪人员,公安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自首后又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由于客观原因,本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司法机关投案的,可以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投案。本人在其后十五日内到公安司法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认定为自首,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对于拒不投案自首、继续畏罪潜逃的,被缉捕归案后,将依法从重处罚。
五、广大市民群众对知晓的犯罪线索应当主动向公安司法机关举报。犯罪人员的亲朋好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向公安司法机关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
六、对举报有功人员,公安司法机关将给予物质奖励。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公安司法机关将为其保密,并保证举报人及其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凡对举报人及其亲属进行打击报复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窝藏、包庇犯罪人员。凡为犯罪人员通风报信,或者帮助犯罪分子伪造、毁灭证据以及为犯罪人员提供隐匿场所和交通工具,资助财物以及提供其他条件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举报、投案受理电话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67673499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67319707(白天),67522000(晚上)
重庆市公安局:63962717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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