掏钱让朋友负责炒股 对方保证账户余额400万并写下欠条 因股市大跌股票套现后仅剩20多万 股民告“操盘手”要回366万损失
本报讯(记者李奎)价值400万元的股票套现后仅剩23.8 万元,王女士将帮她炒股的“操盘手”陶先生起诉。
据了解,王女士和陶先生是朋友关系。
王女士起诉称,2007年7月,她在陶先生的劝说下,将350万元交给陶先生用于炒股,其间盈利50万元,共计400万元。
2007年11月,陶先生向王女士写了一份协议,主要内容为他负责王女士股票账户的操作,在截止日(2008年8月31日)前保证此账户余额400万元整。如不足400万元,将以个人资产补足。
王女士说,这次约定主要是陶先生向她借款400万元炒股,后来陶先生又向她写了一张欠条。但陶先生仅在2008年9月归还了10万元。
后因股市连续大跌,陶先生被迫套现全部股票,先前价值400万元的股票套现后仅剩23.8 万元。
王女士于是起诉,要求陶先生偿还尚欠的借款366万余元。
对此,陶先生辩称,双方形成的是委托合同关系,是王女士委托他进行炒股的,并非民间借贷关系。
同时,王女士的损失主要是证券市场低迷等客观原因造成的,并非他的过失导致,王女士应自行承担上述风险和损失。
庭审中,王女士向法庭提交了双方往来的短信。
短信证明,王女士问及“亏了这么多钱怎么办”、“快把钱还给我”、“什么时候把钱还给我”时,陶先生回复“我负责”、“包赔”、“亏损的钱我补”等内容。
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本案证据分析,王女士与陶先生之间既非无偿委托关系,也不是民间借贷关系。
陶先生对王女士股票账户进行操作并作出承诺,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在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时,陶先生应依法偿还王女士欠款。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
审理本案的高法官认为,本案中,陶先生一再主张是王女士委托其炒股,但双方事前未明确约定。炒股过程中陶先生又一再向王女士作出包赔等承诺,是导致其败诉的主要原因之一。
对此,法官建议,如果委托炒股或者进行其他高风险投资,双方应该事先对风险负担、利益分配进行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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