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处偏避的朝阳贯小学。
朝阳贯小学教室内部。
这个小学校地处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的一个偏远山区,全部的6名女生,无一幸免于教师张祖绍的魔爪。而这几个孩子,最小的只有5岁,最大的仅8岁。这6名女生,全部是留守儿童,父母常年在外打工,而她们的爷爷奶奶们,只能保证她们吃饱穿暖。
看到女孩媛媛(化名)在检察机关的一份讯问笔录上的签名时,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的一名工作人员当场落泪。“写得工工整整,一笔一划,但是一看便知是刚刚学写字不久的孩子的字迹。
”
这份讯问笔录清楚地叙述了媛媛多次被教师张祖绍猥亵、奸淫的过程,以及这个过程中,孩子的恐惧和无助。这份笔录中,出现了太多这个年纪的孩子不懂或者不该懂的词语,有的孩子甚至把男性生殖器称为“叶叶”、“鸭鸭”。
孩子做完口供之后,需要在笔录上签字,由于还不认得所有的字,要办案人员念一遍才能确认。孩子年幼,这个过程须有监护人在场。媛媛的父亲,一直劝自己保持克制和冷静,但最后还是哭了,“孩子才8岁啊”。
媛媛所在的学校———朝阳贯小学,地处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的一个偏远山区,全部的6名女生,无一幸免于教师张祖绍的魔爪。而这几个孩子,最小的只有5岁,最大的仅8岁。这6名女生,全部是留守儿童,父母常年在外打工,而她们的爷爷奶奶们,只能保证她们吃饱穿暖。
2008年1月2日,受害人之一格格(化名)因为伤情严重(处女膜破裂并发炎症)到难以行走的地步,母亲问出缘由后报警,张祖绍强奸幼女案终才事发。此案几经周折,孩子的精神赔偿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而且微薄的医药费和交通费至今也没有执行到位。
女孩疼痛难忍向母亲哭诉 “老师,俺不要,俺害怕!”2008年1月2日,格格在梦中哭醒。由于下体疼到行走都艰难的程度,在母亲多次询问下,格格终于向母亲哭诉了老师张祖绍对她的所作所为。震惊愤怒之余,母亲立即报警。
当天,张祖绍被河南省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当日进行了讯问。之后,几位小女孩被带去医院检查。
因为事发多日,已经很难采集到实物证据,所以受害方接受了检方的询问,留下了口供。
2008年1月28日,张祖绍涉嫌强奸多名幼女经鲁山县检方批准被正式执行逮捕。
孩子们在外打工的父母亲得到消息后陆续返回家乡。他们简直不能相信眼前发生的一切。之后便是深深的自责:自己没有尽到监护之责,太对不起孩子。
媛媛远在外地的舅舅在网络上找到了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北大妇女法律中心)这家援助机构,并打去了电话。很快,家长们便得到了这家机构的回复:他们愿意免费代理这个案件。
“这算是不幸中的幸运。”一个家长说。在这之前,曾出现过假律师甚至假记者,声称能替他们出头,结果却是雪上加霜,骗走了他们几千块钱。
2008年3月1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向鲁山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受害人民事部分代理方北大妇女法律中心认为,张祖绍强奸幼女,存在多处法律规定的应该从重处罚的情节,最高可以判处死刑,而县级法院只能判处最多十年的刑期,遂提出管辖异议。
每人赔偿1000元 2008年7月3日,河南省平顶山市检察院对此案提起公诉。2008年7月4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
庭上,被告人张祖绍推翻了以前所做的陈述,坚称,他对这些女孩什么都没做过。这让包括法官在内的很多人感到意外。由于缺乏实物证据,法官不得不让受害人出庭指认被告。这些可怜的孩子,不得不当着所有的人再次陈述发生在她们身上的那些可怕的事情。
一个孩子还没开口就已经哇哇大哭。“我看到张老师在瞪我。”在法官的哄劝下,孩子们讲完了她们的经历。所有人都称,在这个过程中受到过老师的威胁:要是告诉别人就要被打。
有的孩子,出了庭之后还在哭。北大妇女法律中心带去的心理辅导师等在庭外,对这些孩子进行心理辅导,帮助她们平复情绪。
2008年7月29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此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祖绍使用欺骗、威胁手段,多次对多名幼女实施奸淫、猥亵,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张祖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此案民事部分代理方提出的精神赔偿,法院没有支持,只支持了部分交通费、医疗费和误工费。“每个孩子差不多就1000多块钱。”北大妇女法律中心代理律师张帅说。
后经法院协调,被告方家属表示愿意赔偿5个孩子(一个受害人的家属没有参与诉讼)每人4000元共计2万元。但这2万元的赔偿并没有写进判决书。
张祖绍死在看守所 “如果当初得到了那4000块钱,我们也就不告了。”一位受害人的父亲对记者说。
但是一个让所有人感到意外的事情发生了,让这区区4000元也没落实:在宣判不久,被告人张祖绍死在了看守所!
关于张祖绍死亡的确切时间和死亡原因,司法机关没有正式公布。一位离张祖绍家最近的受害人家长,最早听到了这个消息。后来,北大妇女法律中心的代理律师也在法官那里听到了这个消息。
原告张祖绍突然死亡之后,其家属不再接受2万元赔偿的口头协定。而且法院判决的其他赔偿至今也没有执行到位。
北大妇女法律中心认为,虽然张祖绍已死,但是学校在这个过程中存在监管过失,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2008年12月5日,北大妇女法律中心将一份民事起诉状递交至鲁山县人民法院,要求校方赔偿原告交通费、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赔偿抚慰金共计253000元。
2009年4月22日,此案在鲁山县人民法院审理。
当天,有很多老师前来旁听,但是由于不公开审理而被挡在门外。
审理并不顺利。被告方代理人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为依据,咬定法院就不该立案。“甚至,法官也这么认为。”张帅律师对记者说。
当天庭审结束之后,法官告知,此案只开庭一次,让双方回去等待判决结果。
这样的结果,让家长们无法接受。他们决定追究几位渎职人员的责任。
家长们了解到,张祖绍是个“有前科”的老师。在这之前,张祖绍在鲁山县下汤镇叶庄村小学任教时,就曾猥亵过一名十三岁的女生。
家长发现之后,校方没有将张祖绍举报到司法机关,反而在校长王光辉的协调下,张向受害女生家长支付3万元了事。后在镇教育办主任黄铁军的帮助下,张祖绍被调到朝阳贯小学。
而朝阳贯小学更为偏僻,只有包括张祖绍在内的两个老师轮流任教。“这其实是给了张祖绍更好的做这样的事的机会。”张帅律师说。
结果,在张调到朝阳贯小学短短一年多之后的2007年12月,全校6名女生遭遇到了她们此生最大的一次磨难。而这样的磨难,很可能影响到这些小女孩的一生。
案发后,朝阳贯小学校长张建国没有检讨自己的过失,反而希望家长们息事宁人。他甚至跟孩子说:“你们还小,将来你们长大了,还要生娃娃的。”
家长们要求追究这三名公职人员的玩忽职守罪,将这三名公职人员的情况反映到了检察院。但是直到2008年10月31日,家长们经多方询问才得知,鲁山县法院已经对此案作出判决。但是家长们向法官索要判决书却一直被拒。
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存在缺陷 张帅律师对记者说,代理此案有两大难点,首先是证据不足。
“山里的孩子家长,尤其是爷爷奶奶辈的人,带着孩子看病没有要发票意识。”张帅律师说,在法院判决的时候,这方面的物质证据只有一张医院的发票,而且只有80多元,交通票保留的更少。
这给赔偿数额的确认带来很大的难度。同时由于被害人家属未能有效地保存相关证据,给刑事案件的审理带来了极大的难度。
另外一个难点,就是法律制度本身的欠缺。
在民事侵权案件中,受害人可以得到精神损害赔偿已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对刑事犯罪案件中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法律却规定法院不予受理。
200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这样规定的初衷是认为,对罪犯已经进行了刑法制裁的,如果再让其进行民事赔偿,对侵权人不公。但是张帅律师认为,“其实在刑事犯罪案件中,尤其是性侵害犯罪案件,犯罪行为往往比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对受害人的损害更大。受害人得不到相应的赔偿,难道就公平吗?”
张帅律师还提出对于“师源性”性侵害犯罪,由于学校对于教师的任用、教育和管理方面存在诸多漏洞,导致校园内的性侵害发生,学校方理应承担法律责任,但现行法律对这方面的未成年人保护也存在着制度性的不足。“虽然就本案而言,被害人向负有监管义务的学校主张赔偿责任由于不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的,同时也不是针对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提出的,因此不应适用2000年和2003年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但是追索校方承担赔偿责任仍存在着制度性的障碍。”张帅说。
教育部于2002年9月1日颁布施行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四条却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法律角度分析,学校的责任应如何认定似乎又变得很难分辨。教育部颁行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在司法实践中成了对于学校方的法律责任认定主要障碍之一,以至于现有的判例对学校责任的认定大相径庭。”
现在,除了伤势比较严重的格格一直在住院外,媛媛等几个孩子已经转学,那里没有同学知道她们曾经发生的事。
媛媛的父亲告诉记者,媛媛的情绪还算稳定。由于离家较远,媛媛等几个孩子都寄宿在学校。由于不放心孩子,媛媛的父亲过一两天就会去看看她。
这个33岁的壮年男子,体会了什么叫一夜白头。2009年4月22日开庭那天,律师张帅第二次看到他头上的白发,惊讶得一时无语。
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博士夏宇新一直负责为孩子们做心理辅导,她说,“孩子们遭受这样的创伤已属不幸,在接下来的日子里,让孩子们在平静中忘掉曾经的伤痛非常重要。每个人都要经历很多,要引导她们积极地看待以后的人生。”(记者焦红艳)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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