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化讯 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男子陆生(化名),在妻子韦晓红(化名)身患疾病时起诉离婚。4月28日,河池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陆生的离婚诉求。
陆生、韦晓红于1989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男孩。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06年11月,韦晓红感觉身体不适,随即到自治区人民医院检查,发现右侧附件区液性占位病变。此后,陆生脾气越来越差,夫妻矛盾也逐渐增多。
2008年3月,陆生向大化法院起诉,要求与韦晓红离婚。他认为,韦晓红未尽妻子义务,双方已分居长达4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在庭审中,韦晓红表示愿意与陆生及孩子共同生活,但陆生态度坚决,要求离婚。
大化法院审理后认为,陆生、韦晓红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近年来,夫妻之间闹些矛盾,主要原因是家庭经济困难和韦晓红身体有病。夫妻之间依法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陆生、韦晓红已结婚并共同生活近20年,如今韦晓红有病,陆生应多体谅和关心,并积极筹钱医治。他这时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起诉离婚,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陆生不服,提起上诉。河池中院审理后认为,陆生在韦晓红身患疾病时提出离婚,是放弃夫妻间扶养义务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与社会公德相悖。陆生认为双方分居长达4年之久,因没有相关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覃志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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