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动员是我国宪法和国防法中规定的一种国家行为,其目的在于紧急调动国家资源,以适应战争的需求,为战争服务。4月2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首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草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薛刚凌对国防动员启动的主体、范围、程序、条件以及启动之后公民权利的限制克减与保障等问题曾做过详细的研究和分析。
跟随着她的分析,读者或许能了解更多关于国防动员法律制度的台前幕后。
国防动员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薛刚凌说,国防动员涉及广泛的领域和多种动员对象。从大的领域来看,涉及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思想、外交和军事等各个方面;从具体的动员对象来看,包括交通运输、通信邮电、财政金融、内外贸易、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军工生产乃至整个社会生产等各个行业;就动员内容来讲,根据国防法的规定,主要包括武装力量动员、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动员和交通动员等。
她说:“国防动员是关系到国家安全的重大问题,是一国军事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战争不仅是战争的现实力量的竞赛,而且是全部战争潜力的竞赛,国家只有把战争潜力不断转化为战争实力,才能弥补战争损耗,不断增强实战能力,取得战争的胜利。而国防动员是战争潜力转化为战争实力、改变交战双方整体力量对比的杠杆。”
薛刚凌介绍,国防动员在现代社会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国防动员是现代国家存在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和平时期,任何国家不可能也没有必要维持庞大的战争准备规模,但必须拥有足以应付战争的国防力量。为减轻国家负担,要保持必要的国防力量,各国普遍选择了既要发展,同时又必须兼顾安全的国家战略。“这就是在保持常备军精干化的同时,注重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和动员准备。因此,国防动员成为一国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通过国防动员,可以最快的速度将国家的各种力量动员组织起来投入战争,从而取得战略主动,可以使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分配和使用更加适应战争的需要,也可以弥补因战争破坏而造成的巨大人力、物力、财力消耗,不断满足战争进程发展的要求。
国防动员同样强调人权保障 薛刚凌认为,国防动员的核心功能在于保障整个国家体制由平时体制转向战时体制的过程中保持快速并且稳定的状态:一方面是满足国防与战争的需要,保障战争的顺利进行,并能达到预先设定的动员效果。同时,在另一方面要尽量减少或者不对公民的各项权利造成影响和损害,如何在这两者之间达到一定程度上的平衡,则是研究国防动员的法律意义所在。
她说,在国防动员中,对政府权力的相对强化与扩大是十分必要的,否则,不足以应付战争和恢复正常秩序;同时,在动员中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限制和克减也是必须的,否则,不足以保障大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她认为,国防动员启动之后,对公民权利的限制与战争以及紧急状态下的限制基本相似,同时也应该有所区别。
“由于国防动员属于一种由平时向战时的过渡状态,因此,动员状态下与战争状态下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基本相同。区别之处主要在于国防动员的作用对象主要在于人力、物力、财力的调动,因此,国防动员更加侧重于对财产权的限制。”
薛刚凌说,在国防动员中宪法保障的公民权利要受到限制,但这种限制也并不是不受任何约束,在国防动员中国家和政府还必须尽最大可能保障公民的权利,将对公民权利的限制降低到最低限度,必须满足人权保障最基本的原则。“同时,对于这种限制的规定必须是具体的、明确的,能够让每一个公民确切地知晓在什么情况下、哪些具体的权利与自由将受到限制,同时对于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克减的权利不得予以限制。国防动员下国家紧急权力的行使措施要适当,不能给公民造成过度的或不必要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