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有关官员近日证实,于2008年10月15日正式合并的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网络通讯集团公司,未依法向有关当局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对于达到申报标准而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一经查实,商务部将依法进行处理”,商务部反垄断局表示,“根据《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中的有关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对于违法实施集中的,商务部可以依据《反垄断法》第48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5月1日经济观察报)
这也就是说,商务部直接警示联通网通合并涉嫌违反了《反垄断法》。从当年建立商务部的初衷看,商务部此举算是份内之事,因为商务部的职责之一就是“研究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但因为中国的特殊国情,商务部的这次表态却具有非同小可的意义。
如果说商务部否决汇源并购案尚有些“民族主义嫌疑”的话,那这一次商务部认定联通网通合并涉嫌违法则是中国法制化的一大进步。
首先,商务部的表态表明:在法律面前,没有特殊、不存在例外。
联通、网通的特殊性质决定了他们的合并在某些方面具有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按照人们的惯性思维,这样的合并在某些程序上是可以搞一些特殊化的,某些官员、某些旁观者都有这种想法。但商务部的表态至少向我们传达了这样一种信息:至少在《反垄断法》面前,任何一家企业都是平等的。毫不夸张的说,这种态度是前所未有的,即便不考虑将来的结果,我们也应该为这种历史性的表态感到欣慰。因为我们依稀看到一种希望:在法律面前,没有特殊、不存在例外。
其次,商务部的表态使国有企业、国家行政部门的关系和界限日趋明确。
政企不分历来是中国国企的通病,行政命令代替企业运行政策造成的问题屡见不鲜、由于行政问题方面造成的掣肘更是让很多事情寸步难行。商务部能用法律条文来衡量联通网通合并的问题,这至少表明商务部是在面对一家应该受法律制约的企业而并非是面对与自己行政级别平等的某政府部门。政府部门与企业之间需要平等,但也需要这种法律上的“居高临下”的姿态。不管今后的结果如何,这绝对是一次进步。
第三,如果商务部对联通能够进行哪怕一丁点儿的处罚,那也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指望联通和网通回到合并之前的状态很显然是奢望(不过也并无可能),但让联通做一个检查、补办一些手续、缴纳一笔数额不菲的罚款是很可行的。这些惩罚虽然不起眼,但在中国却是史无前例的,如果真能如此,那这次惩罚对未来的借鉴意义无疑是巨大的。
第四,商务部此举向民众同时也为中外企业传递了一个信息:中国将走法制第一的法制化社会道路。
在之前,从职能上讲商务部对于很多人来说是一个极其模糊的概念,这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中国法制意识的模糊,但从可口可乐汇源并购案到联通网通并购,商务部的做为让人们眼前一亮。既然在经济领域可以如此、既然在反垄断上可以如此,那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在其他方面也能如此。也许,商务部今天对联通的指责就是中国法制化进程中的一个助跑器,未来值得我们期待。
虽然我们尚不能预见商务部将如何处置联通涉嫌违法案件,但至少我们看到了很大的希望:商务部认定联通网通合并涉嫌违法是中国法制化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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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廖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