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深圳5月3日电记者游春亮因客运列车晚点,一位居住在广东深圳的旅客近日将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告上了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要求减少火车票价款20元并书面告知列车晚点原因。
今年26岁的原告滕琛,是深圳市的一位执业律师。
他在起诉书中称,今年2月26日,他乘坐T108次客运列车从深圳始发至北京西,该列车原定全程运行23小时,但实际运行晚点超过56分钟。他认为,列车运行时间乃运输者对旅客的承诺,该承诺是双方缔结运输合同的主要构成要素。现列车无故晚点,侵害了旅客的合法权益,已经违反了双方的约定,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已于近日受理了此案。
记者在采访时了解到,原告滕琛认为,列车时刻表是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它是铁路部门经过严格测算后,得出的列车调度等专业技术的数据依据。该列车时刻表实际上隐含着列车必须按时到达,否则将造成调度混乱的意思表示。乘客也是因此而信赖火车时刻表,从而该时刻表成为双方运输合同的默示条款。铁道部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行业标准》之《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标准》第2部分“列车”第8章第8、2、4、11条规定:列车晚点要及时通告,超过30分钟时,列车长要代表铁路通过广播向旅客道歉,并积极做好服务工作。尽管此次列车晚点时,列车上曾广播告知过乘客列车将晚点,但是因何晚点,未告知。铁路法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做到列车正点到达。”合同法也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为此,承运人依法应当承担列车晚点的法律责任。
据记者了解到,在1998年8月,大连一位名为张辉的律师也因其乘坐的列车晚点两个多小时而一纸诉状将大连铁道有限责任公司告上了被告席,但法院一、二审判决驳回了张辉诉讼请求,理由是“于法无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