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邓新建记者从广东省物价局获悉,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精神,近日广东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联合发出《关于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借读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借读费有关问题作出规定。
通知指出,从2009年1月1日起,一律取消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学生借读费。广东省户籍以及符合省规定义务教育条件的外省户籍学生,在该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免收杂费、课本费。该省户籍以及符合广东省规定义务教育条件的外省户籍学生,就读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按民办学校学杂费标准减除各级财政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杂费和课本费补助标准后缴费入学。
记者了解到,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规定,符合广东省规定义务教育条件的外省户籍学生为: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科技人员和在非户籍所在地连续居住5年以上、有固定住所、固定就业或经营证明、计划生育证明的持暂住证人员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