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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含糊不清的禁令是公民权利巨大陷阱

  浙江媒体报道,从5月1日起,《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开始实施。《条例》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等规定并写明了各种处罚。

  无论从哪个角度,杭州市人大通过的这个《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表面上看是合法的。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杭州市人大的立法没有超出立法权限;此外,散布谣言、诽谤他人、宣扬他人的隐私都是为法律所禁止的,杭州市人大立法禁止网站和网民的这些行为,似乎也合乎法律。

  不过,仔细想想,这个条例的很多地方却是经不起推敲。先说散布谣言,我们知道,是人都有恐惧心理,对于自然灾害、社会动乱,都会产生警惕,并会将消息向亲朋好友传播以避免这种灾害,何况,在政府信息并不透明的今天,将自己所听的事情(有时甚至是误传的信息)传播更是经常的事情,那么,这种情形能算是散布谣言吗?

  同样说不清楚的还包括“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每个人当然享有不受他人诽谤的权利,不过,什么是“诽谤”对于官民来说标准就不一样了。对于某些地方政府和官员来说,你举报他滥用权力、贪污腐败,只要他自己不承认,不管有没上级纪检的调查结论,都是“诽谤”。而且,普通公民遭遇“诽谤”只能自己乖乖去法院敲锣鸣冤,而官员认为遭了“诽谤”,自有捕快出马,那怕今后背上个“滥用职权”恶名也在所不惜。这从我们“谡山诽谤案”、“西丰进京抓记者案”、“王帅案”等等看得一清二楚。

  还有“不得鼓动公众恶意评论他人、公开公布他人隐私或者通过暗示、影射等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规定也很蹊跷,如果这种行为一律规定为违法,那么网民挑翻周久耕的伟大意义就轻而易举地抹煞了不区分“公众人物”与普通民众的“隐私权”,将隐私权一团搅的《条例》动机是可疑的。

  5月1日,《条例》在某些人的欢呼中实施了,不过,我要说还是缓行为好,因为含糊不清的禁令是公民应有权利的巨大陷阱!(杨 涛) (来源:扬子晚报)
(责任编辑: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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