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刻公司印章挪用6000万
汉蔡高速公路公司原副总二审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本报讯(长江商报记者 邓辉 通讯员 法宣)私刻公司印章,将公司财务中心6000万资金挪用,还谎称帮银行拉存款,伙同银行行长等人再次挪用3000万元。
案发后6000万全部追回
经审理查明,中人集团为广晟公司出资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2005年10月,中人集团派张某到湖北三环汉永高速公路公司(后更名为汉蔡公司)工作,次月,三环公司任命张某为常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负责管理该公司为完成汉蔡工程而设立的配套材料公司(即中鑫公司,后更名为黄金口公司)的部分财务管理工作。
2006年1月至2月,张某采取私刻公司印章、虚构支付购买工程建设材料款的手段,分两次将中鑫公司存放在广晟公司财务中心的6000万元,转至中国有色金属广州供销运输公司,后又转账至广州寰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张某将其中的5000万元以神农公司出资4000万元、广州寰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出资1000万元的名义,注册成立了杰龙公司;将另1000万元借给中人集团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2006年2月至3月,张某将用于成立杰龙公司的5000万元资金和借给中人集团的1000万元,先后转至广晟公司的银行账户上存放。案发后,上述6000万元资金已全部追回,并返还给中鑫公司。
伙同他人挪用3000万
法院还查明,2006年8月至9月期间,神农公司的李某与张某、武汉某石油化工公司负责人周某预谋:由张某将黄金口公司的资金挪用给李某作为资信证明,以获取从大连到广州(湖北南段)的高速公路项目(简称大广南项目),由周某具体经办。
随后,张某谎称帮助武汉市商业银行游艺路支行拉存款,骗得汉蔡公司总经理徐某的同意,以黄金口公司的名义在该支行开户并存入款项。后来,周某通过支行的客户经理郭某,找到该行行长昌某,在黄金口公司开户资料不符合银行规定的情况下,为该公司开设了账户。周某还伪造了黄金口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和法人章。
2006年11月10日,黄金口公司的3000万元到账。同年12月4日,周某再次按照张某、李某的安排,要求昌某将黄金口公司账户上的3000万元转到神农公司。
一审被判8年 二审改判
案发后,已追回1600万元发还黄金口公司;公安机关另外冻结600余万元,扣押李某、周某用赃款购买的汽车各一辆。
法院认为,张某身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还伙同李某、周某、郭某、昌某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且部分不能退还,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一审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8年,昌某被判3年半。
判决后张某提出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处张某3年有期徒刑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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