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5月4日电(记者 隋笑飞)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于日前公布。
《规定》就畅通群众举报渠道作出新规定。一是拓宽举报渠道。除坚持原有走访、书信、电话等形式,结合信息化迅速发展实际,增加了网络、传真等举报渠道,并实行检察长和有关侦查部门负责人接待举报制度。
二是实施阳光执法。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将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举报电话号码、举报网址、举报线索处理程序、查询举报线索处理情况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向社会公布。三是明确了救济渠道。举报人不服不立案决定的,可以提出复议或者复查请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及时办理。
《规定》进一步充实完善了举报保护内容。举报人为了自身安全,可以选择自己认为合适的地方和安全的方式向检察机关举报。检察机关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举报线索由专人录入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未经授权或者批准,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查看;举报材料不得随意摆放,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举报线索处理场所;向检察长报送举报线索时,应当用机要袋密封,并填写机要编号,由检察长亲自拆封;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对匿名举报线索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严禁进行笔迹鉴定;举报中心应当严格管理举报网站服务器的用户名和密码,并适时更换;通过网络联系、答复举报人时,应当核对密码,答复时不得涉及举报具体内容。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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