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
先按面积计算的热费一次性收取,供热结束后“多退少不补”
本报讯 (记者宗苗淼)日前,省物价局出台了《关于制定供热计量价格的指导意见》,对全省范围内的供热计量收费标准作出指导,为采暖分户计量的推行作出政策上的准备。
按照该意见,全省各市物价部门须在9月底之前,制定出具体供热计量价格方案。
两部制结合折算热价 据悉,该指导性意见将适用于已安装供热计量设施,具备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条件的节能民用建筑和公共建筑用户。供热计量价格的制定和调整,既要合理补偿供热成本,又要充分考虑热用户承受能力。用户热费的计算公式为:基本费用=基本热价×计费面积;计量费用=计量热价×耗热量;总费用=基本费用+计量费用。
根据国家相关要求,我省供热计量价格也将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并分为居民用热价格和非居民用热价格。在按面积收缴热费向按用热量收缴热费的过渡阶段,供热计量两部制热价采用的简化方法为:基本热价=面积热价×比例;计量热价=(面积热价-基本热价)/(当地平均采暖耗热指标×采暖季小时总数)。
据了解,当地平均采暖耗热指标,原则上使两部制热价水平与现行按面积计算的热价基本一致。基本热价比例,国家规定为可按总热价30%-60%为标准。省物价局据试点市的经验认为,在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起步阶段,“基本热价比例可安排为50%,随着供热计量收费的推进应逐步降低。”
用热交钱“多退少不补” 推行供热计量收费起步阶段,对用户采取鼓励政策。也就是说,在结算热费时,实行“多退少不补”的原则,即先按面积计算的热费一次性收取,供热结束后按供热计量收费高于按面积收费的部分不再向用户收取,低于按面积收费的部分,应在供暖期结束后两个月内退还给用户。随着供热计量收费的推进,在不断完善的基础上,逐步过渡到“多退少补”。
“空房”收费不超总热费20%
该意见明确,对申请暂不用热的用户,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适当收取一定费用。收费标准应从低掌握,一般不超过总热费的20%。
另外,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因热计量表损坏以及质量等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按面积收费结算。
9月底前各市须出台方案
据悉,在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初期,各地物价部门将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做好相关数据的采集和情况分析,反复测算、比较、论证和调整,不断完善供热计量价格,并尽快制定、完善供热计量收费办法。
已经出台相关政策的设区市,根据指导意见、实际运行情况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尚未出台的在今年9月底之前必须出台,并在确定价格方案前报省局备案。
新闻背景:供热计量收费条件已具备
从2000年10月1日起,新开工建设的民用建筑必须采用采暖分户计量设计。近10年来竣工的建筑,在硬件上都已具备采暖分户计量的条件。记者获悉,目前我省相当数量的新建住宅、公共建筑以及部分进行了节能和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已具备实施供热计量收费条件。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科学合理地制定供热计量价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95号)和《河北省热力价格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7第3号)的相关要求,省物价局提出了对各市的指导意见。
(责任编辑:刘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