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司法改革·解读
本报记者 储皖中 本报通讯员 赵安金
云南省司法工作机制联动改革取得重大突破: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近日联合下发《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若干意见》,将检察长从“可以”列席审委会的法律规定推进到了“应当”,使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从“虚”到“实”;从今年5月1日起,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联合下发的《关于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试点工作会议纪要》正式施行。
分管公诉、民行工作的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若昆今天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两个改革文件的出台,标志着云南省司法机关在刑事、民行诉讼活动中的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互相配合有了新举措。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从“可以”到“应当”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可以”列席审判委会员的规定在长期的实践中,有的请检察长列席,有的没有请检察长列席,影响了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
李若昆认为,对审判活动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规范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规定很有必要。
据介绍,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经过多方努力,几易其稿,终就检察长从“可以”列席突破为“应当”列席,使相互制约、监督、配合成为可能。一是只要检察长提出列席,法院就必须安排,检察长的座次应在法院院长旁边;二是为了突出重点,便于操作,讲求效果,规定对四类重点案件,法院应当通知检察长列席,即抗诉(包括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拟判无罪、法院自行决定再审改判和检察长、院长认为应当列席的其它案件。关于列席的主体,规定了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承办人可以作为助手参加会议,并对列席检察长的职权及工作方式、列席审委会的程序方式、列席会议事项的通知和办理程序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新增“量刑审”程序38家单位启动试点 从5月1日起,云南省地县两级38家法院、检察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增加“量刑审”程序。即无论是一审,还是上诉、抗诉、再审案件,都将量刑纳入庭审活动中,在法庭辩论结束后,由公诉人提出量刑意见书启动“量刑审”程序,被告人和辩护人对量刑意见进行答辩,合议庭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后决定对被告人的刑罚。
“这一改革限制和规范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促进量刑的公开、公正、统一、均衡,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同罪不同刑等问题。”李若昆说。
李若昆解释说,检察机关对决定起诉的刑事案件,应向法院提出具体的量刑意见书,说明依法对被告人适用刑罚的种类(含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幅度、各种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以及可适用的刑罚执行方式,并阐明理由。在法庭审理案件中,设立相对独立的量刑审理程序,对量刑进行专门审理。既可在法庭辩论阶段对量刑进行专门审理,也可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对被告人的量刑进行审理。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发现原量刑意见不当,如变更利于被告人的,可予以变更。法院应当将量刑审理情况写入刑事裁判文书,在其中写明检察院的量刑意见、被告人及辩护人的量刑意见,阐明法院刑罚裁量的意见及理由。
李若昆表示,在试点工作中,省检察院一是加强对下指导,制定实施细则,使操作更加具体明晰;二是将于近期邀请资深法官、法学专家等,就有关量刑方面的问题对试点单位进行专题培训。
本报昆明5月5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