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5月6日讯 (记者殷玉国通讯员刘冠伟)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及民警执法行为,省公安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公安机关八条严禁》,并从昨天开始执行。
这八条严禁为:一是严禁对报案、求助群众冷、硬、横推,作风粗暴,工作严重不负责任。
二是严禁刑讯逼供,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涉案人员打骂、体罚、侮辱人格,或因失职渎职导致违法犯罪嫌疑人在看管场所非正常死亡。三是严禁滥用强制措施、滥用枪支警械,超期羁押、非法拘禁违法犯罪嫌疑人。四是严禁滥用职权,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五是严禁贪赃枉法、徇私舞弊,为涉黑、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充当保护伞。六是严禁乱罚款、乱收费,违规收取、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七是严禁罚没不开合法收据,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物,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当事人钱物。八是严禁对民警违法违纪案件压案不查、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省公安厅要求,全省公安民警凡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将予以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将先行采取停止执行职务、调离工作岗位等措施,查清后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责任编辑:刘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