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评论专栏作者王琳
4月24日,陕西省高院刑二庭在礼泉县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抢劫上诉案庭审。这次庭审共邀请了5位公民代表参加旁听并当庭发表意见,在听取了公民代表发言后,两名被告人均在最后陈述中表示认罪,并向被害人家属道歉。
据悉,庭审中允许公民代表发言尤其是将此列入审判程序,在我国尚属首次。(《人民日报》)
邀请公民代表当庭发言,是被作为公民参与审判的新形式而向外隆重展示的。若对这两天的法治评论稍加观察,便不难发现舆论对陕西高院此举的认同与期盼。有评论题为,“法庭审理中的公民发言不可缺”,还有评论题为,“公民发言列入审判程序助推司法公开”。
和司法职业化一样,司法民主化其实也利弊皆存。职业化易导致司法专横,民主化易导致多数人的暴政。运转有效且堪称科学的司法制度总是职业化与民主化的结合。于中国当下步履蹒跚的司法改革而言,其实改革的方向并不是要在司法职业化与司法民主化之中作一个非此即彼的选择,而是仍要努力追求真正的司法职业化与真正的司法民主化。中国司法制度的问题仍然在于,职业化还远未达成,民主化也还未实现。某些法律学者们易边而站,各持职业化或民主化之利器相互交锋,在笔者看来,不免有些“自相残杀”的味道。
当然,也要承认司法民主化较之以前,被提到了一个更高和更为重要的位置。但这种倾斜也并不代表司法民主化就该棒杀,另一方面,司法民主化也绝不应被捧杀。从中外历史经验来看,打着民主反民主的事例不胜枚举。播下了龙种,收获的也可能是跳蚤。比如这个“邀请公民代表当庭发言”,虽有“司法民主之旗”,却未必就有“司法民主之实”。
首先,邀请二字已决定了这种公民参与司法仍在权力的控制之下。即便对于邀请的对象与范围也能做出些制度约束,但“最终解释权”操持在法院而非公众手中。这种主动邀请的,可控的“监督”,又怎能谈得上是真正的监督呢?真有接受公民监督的诚心与勇气,切实做好依法公开审理就足够了。
其次,公民庭审发言构成对控辩权的威胁。法庭审理是控辩双方进行法律交锋的秀场。控方指控,辩方辩护。无指控则无审判,有指控必有辩护。公民庭审发言既非控方,亦非辩方,然而言辞内容多带有倾向性。若是公民的庭审发言偏向控方,则这位公民成为编外公诉人;若是公民的庭审发言偏向辩方,则被告多了一位辩护人。公民庭审发言后,法庭若不设立专门的控辩双方回应程序,又有失公正。如此人为地将审理程序繁密化,司法效率势必面临流失。之所以《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中要明确规定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并不是要限制公民参与,而是要维护法庭尊严以及控辩双方的合法权益。
更重要的是,庭审中的公民发言有何必要?若是公民对此案饶有兴趣,大可在案外借助于公共舆论平台发表意见。报道中将两名被告人的认罪归因于“听取了公民代表发言”,如此欠缺基本逻辑关联的推断,未免有些太慌不择言了。法庭不是卡拉OK,公民代表可以在公共论坛里“想唱就唱”,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还是免了吧。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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