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孙某 王耀辉/摄
记者?王耀辉/报道
本报通化讯??通化市的孙某因女友与自己分手后,与男子王某同居。2008年9月4日,孙某手持尖刀来到王某租住的公寓内,用尖刀将王某刺倒后逃走,王某死亡。2009年5月8日,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
据了解,孙某今年20岁,家住通化市光明街华明委,与女子高某处过对象。2008年夏天,高某与他分手后,与男青年王某同居。因此孙某对王某心怀恨意。2008年9月4日9时许,孙某来到通化市民主街民庆委王某与高某租住的公寓210房间内找到了王某。
谈话过程中二人发生争吵,孙某用自带的尖刀刺王某胸部、腹部、颈部数刀后逃离现场,致使王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孙某于2008年9月6日到公安机关自首。
通化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孙某无视国法,持刀杀人,造成他人死亡,其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对其提起公诉。
5月8日,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当庭未做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