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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之手怎能禁止钢管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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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歌舞娱乐场所审批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并实施,“管理办法”删除了此前“征求意见稿”中备受瞩目的“不得设立弹簧舞池和表演钢管舞”这一禁令,因为该禁令“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支持”。

  法无禁止即自由,这是法治保护公民权利的主张;与之对应,约束公权的规则要求法无授权即禁止。
“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公权当然不能对钢管舞说“NO”。东莞这一做法既遵从了民意,也算及时纠偏,没有闹出更大的笑话。

  钢管舞是世界十大民间舞蹈之一。传统钢管舞并非为艳舞而设计,它起源于美国劳动人民自编自演的舞蹈,最初在一些建筑工人中流传。当然,钢管舞也有跳成淫秽表演的,这就好比文字也有写成黄色书刊的一样。

  一个成熟的法制社会,在公权与私权博弈与角力时,需要较真的精神。禁令撤了值得喝彩,但还有个问题值得反思:为什么没有获得“相关法律法规支持”的禁令,能堂而皇之地进入“征求意见稿”?换言之,行政之手怎么够得到禁止钢管舞的自由?进入“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往往是“基本正确”的,是群策群力、三思而行的结果,而且基本上也很少有大变动的可能。假设当地有关部门不删除禁令,也不给出具体原因,民意汹涌能逆转得了钢管舞被禁的命运么?

  在市场领域,行政之手不能楞充“千手观音”,该袖手旁观时就得作壁上观,不然,要么是寻租成灾,要么就是帮倒忙——在社会生活的其它方面,某些该与私权保持距离、粗放式管理的权力,还在疯狂地向“精细化”方向发展。其实,行政之手不需要“热心”地掂量钢管舞的自由,即便要管,即便怕出问题,也不是一刀切地严禁,而是靠勤政的思路去规范。

  好在这不是舞禁初开的时代,好在有限政府的理念越来越成为行政法则。公共管理除了依法,还应确立一个基本理念:有益的要提倡,有害的要禁止,无害无益的应给足其自由空间。所谓“多元”价值,于行政而言,就是这个意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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