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实地调查锁定4被告
“由于当事人介绍的基本情况很少,仅知道该石灰窑是由一个名叫向海方的个人在经营。
要确定被告主体,就要查清石灰窑的所有人和经营管理者。卢杭州接手这个案子后,先后9次前往事发地秭归县杨林镇调查取证,由于路途遥远,山路崎岖,去一次就需要8个小时,每次天不亮就从宜昌出发,回来时已是夜晚。
据介绍,石灰窑是秭归县农业局以农业生产需要石灰为由向秭归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开办的,而建石灰窑的地点原属镇办集体企业“秭归县东阳水泥厂”的用地(东阳水泥厂因经营期限到期而解散),石灰窑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者是向海方。石灰窑除了有国土资源局的一纸批复外,再无其他审批手续,如环保登记和工商登记等。
“根据调查结论,我确认的被告为四个:秭归县农业局、杨林桥镇人民政府、向海方和秭归县国土资源局。”卢杭州说,4被告作为石灰窑的开办单位、经营者和监管者都应对石灰窑烧伤琦琦造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被告有过失应承担全责
5月7日,该案第二次开庭,从下午2点30分一直持续到晚上7点。在4个被告代理人举证质证中,比较一致的是推诿责任,并提出监护人应承担一定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监护人或被监护人对损害事实的发生有过错的,才由监护人承担一定的责任。”代理人卢杭州认为。
燕子洞是个山清水秀、风景优美的地方。琦琦随母亲回到家乡后,跟随同龄的孩子到山坡上游戏、玩耍,这是正常的天真童趣,其行为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
被告在生产中用煤炭将窑洞口封住,使洞口与地面齐平,现场根本看不出窑口的存在。事实上,这样隐蔽性的窑口对周围人群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即使是一名成年人,也难以分辨脚下的哪片土地是安全的,哪片土地埋藏着陷阱。所以才致使年仅8岁的琦琦在玩耍时无意中踏入“陷阱”掉进石灰窑。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法庭上,被告却辩称,因石灰窑地处偏僻,没有必要设置安全防护措施。
卢杭州认为,正是被告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疏忽大意,违法生产是导致原告掉入石灰窑被烧伤的直接原因,被告理应承担全部责任。
维权是为了孩子的明天
“为给琦琦治疗,全家已借遍了所有的亲戚朋友,实在承担不起高昂的医疗费用,才起诉至法院。”秦某告诉记者,目前,琦琦仅医药费就已花去285992.18万元,且医疗费用还在不断增加。
事故发生后,秭归县农业局、杨林桥镇人民政府、向海方共同支付5万元治疗费。本案的诉讼请求是:4被告赔偿至4月7日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235992.18元,同时,由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因琦琦仍在治疗之中,所以,我们目前只主张了至起诉之日已经发生的医药费用。其他的赔偿项目及后续治疗费用,视治疗实际发生后或有明确司法鉴定结论后,另行主张。”卢杭州说。
“石灰窑因其高能耗、高污染而被国家明令限制发展。秭归县于2007年前就已关闭了所有的石灰窑场。”卢杭州说,但是,本案4被告置国家政令于不顾,违反法定程序,无视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导致了一起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一个活泼可爱、年仅8岁的小男孩被一个手续不全、非法生产的石灰窑烧伤,落下终身残疾。
从业十余年的律师卢杭州办理过很多法律援助案件,对于法律援助,他有着深刻的理解: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是帮助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所以,作为法律援助律师,不仅要有较强的专业技能,认真分析诉讼可能达到的结果,还要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真正从情感上理解、同情当事人所面临的困境,帮助当事人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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